刑法是一门平衡的艺术——读《犯罪与刑罚》有感

日期:02-20
犯罪法律

原标题:刑法是一门平衡的艺术——读《犯罪与刑罚》有感

本文作者:杜志(孝感中院)

犯罪学鼻祖、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在我读研时先后读过两遍:第一遍,只觉得言语很简单,很多内容对今天来说是常识,甚至有点不屑继续看下去。第二遍,在我学完《犯罪学原理》这门必修课程,才对贝卡里亚这个人及《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有了新的认识,特别是其在1764年(也就是我国清朝乾隆二十九年)欧洲封建时期就已经提出来这么多犯罪方面的思想和认识,引领着法学研究的“时尚”最前沿。近期,我再次捧起这本薄薄的小册子,继续回味、探索……

书中作者猛烈抨击当时欧洲大陆的封建司法制度。从社会契约论出发,提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而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即立法者;法官不得解释法律;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尺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刑罚与犯罪应相适应;犯罪人不论社会地位如何,同样的罪应受到同样的惩罚;刑罚的目的是预防而不是报复;为达到预防的目的,应采用温和的,然而是不可避免的刑罚;法律应当规定得清晰明了,使大家都能理解,才能是预防性的等等犯罪学理论。

贝卡里亚还把他的论点归结成总结性的一般定理:刑罚不应是对付社会某一成员的暴力行为,刑罚应是公开的、及时地和必须的,在特定案件中应是尽可能地与其罪行成最小比例,并按照法律来决定,注重平衡。这些主张对欧洲的一些主要国家走上刑法改革的道路起了促进作用。这些学说也奠定了现代法律和司法制度以及刑事法学、犯罪学理论的理论基础,特别是书中阐明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原则,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识和司法制度文明、进步与民主的基本标志。

结合自身从一名法学生到司法工作者的身份转换,特别是从事刑事审判辅助工作,让我更加深切感受到刑法真的一门平衡的艺术。在刑法中,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程序正当、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当多方诉求复杂交织在一起,即使努力做到“心如止水”“一碗水端平”的居中裁判者也会陷入两难的局面。既然无法做到绝对的平衡点,我们的目标只能是在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过程中努力找到最佳平衡点。

严格司法并非机械司法,不能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强调司法解释、法律适用和司法活动遵循罪刑法定和程序公正等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要求,并以实现司法公正为最终目标,避免因僵化理解和适用法律而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对此,我们在执法办案中避免应当把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结合起来,避免单纯地依靠法条字面含义来对案件进行形式判断,在关注法律基本精神、立法目的的基础上,注重利益和价值的平衡,最终做出符合常识常情、生活逻辑的理性裁判,确保案件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自首次出版,至今已有250余年,犯罪学的理论也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地丰富和更新,书中的很多理论已经无法适应实践的需要,失去了现时价值。但是,当一个人接受的认知越来越多,不同理论与价值之间相互“打架”,让人“左右为难”,从事刑法学的法律人可能会再次陷入沉思,这时,你不妨翻翻这本小册子,去跟着前人脚步再次探寻犯罪学的本源,重温一下烂熟于心的原则,唤起内心最为朴素的正义观。贝卡里亚在26岁就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虽然与先贤大家相比,差不多年纪我只能望尘莫及,但相信随着自己工作实践的丰富,时常把这本书拿出来读一读,让思维更靠近一点,让思想接收更多点,能够对工作会有更多的帮助,希望常读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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