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要闻依规保护古长城遗存 山西长城保护有了“规矩”

日期:02-19
山西

原标题:政务要闻依规保护古长城遗存山西长城保护有了“规矩”

山西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日前通过了《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依规保护长城遗存

山西是全国保存古长城最多的省份之一。去年底,国家文物局发布第一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名单,山西明代长城占了8处。

制定《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长城保护,规范长城利用行为。《办法》所称长城,包括长城段落、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壕堑等。长城段落,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具有唯一长城认定编码的长城遗存。

《办法》指出,长城保护应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规范利用、属地管理的原则。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规划,建立长城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解决长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长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长城保护责任书。长城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居)民长城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对在长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长城保护基金,用于长城保护和表彰奖励等。

建立长城记录档案

《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村镇、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划、涂污、挪动、损毁长城保护标志。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城记录档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记录档案应当每年续补一次。长城保护机构应当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监测、维护、抢险等保护工作。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城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交通状况和长城遗存基本情况,招募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长城日常养护规则,指导和规范长城保护机构做好长城的日常养护和抢险加固工作。

建筑构件也要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长城建筑构件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长城建筑构件,不得利用长城建筑构件修建除长城以外的建(构)筑物。同时,在长城上禁止从事的活动,包括:取土、取砖(石)、种植;开沟、挖渠;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物;刻划、涂污或者擅自攀爬、踩踏;依托长城建造建(构)筑物;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举行活动等。

在长城的研究利用上,《办法》强调,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长城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同科研单位、院校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长城保护科学研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和开展文化研究。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参与长城保护活动,向文物主管部门提出长城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参与长城的安全巡查、知识普及、公众服务、科学研究等活动。

(转载自太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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