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七类医疗机构制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本报2月18日讯(记者赵汶)近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据悉,《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指出,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而配制、自用的、或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调剂使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办法》明确,以下医疗机构制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营养滋补为主要适应症的医疗机构制剂;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医疗机构制剂;以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为主要适应症的医疗机构制剂;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水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已有同类产品可以替代,非临床必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中药饮片制成的单味药制剂;国家、省级相关管理规定明确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