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年初一酒驾!副乡长等3个党员与公职人员被省纪委公开“点名”
昨天,5名党员与公职人员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又被云南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这是云南省纪委连续第5天对该省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问题进行通报。
3人因大年初一酒驾被通报
云南省纪委于2月9日发布的一则公告显示,该省纪委从2月10日至24日,每天对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发现后移送的党员与公职人员酒后驾车、赌博、嫖娼等涉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问题线索,采取“先曝光、后核查、再处理”的方式,在云南省纪委网站以及多家省级媒体上进行公开通报。公告明确,集中通报的范围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全体党员。同时,该省纪委还将从今年3月起,每月向社会通报公安机关移送相关问题线索情况。
截至昨天,云南省纪委已通报5次,共有30名党员与公职人员因酒驾以及赌博被通报。其中,因酒驾被通报的有25人,剩下的5人均因赌博行为被通报。
因酒驾被通报的党员与公职人员,既包括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农村党员,也有国有企业员工、公立医院医生等。其中,有4人的酒驾行为发生在除夕与大年初一当天。
如,中共党员、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阿窝完小校长刘东波,在除夕当天酒驾被公安机关查处。今天通报的5个酒驾的党员与公职人员中,有3人的酒驾行为发生在大年初一。通报显示,中共党员、昭通市巧家县炉房乡党委委员、副乡长陈勇衡,中共党员、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屯锡矿一坑六区党支部书记周爱琛,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六合村大洼子组小组长李国华,都因在大年初一晚上酒驾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后被云南省纪委通报。
因赌博行为被通报的5人均为普通党员。其中,13日共有2名党员因赌博被通报。当天的通报显示,2名党员系同村村民。其中一名党员虽未直接参与赌博,但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公安机关查处,后被云南省纪委通报。
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酒驾一般适用党纪轻处分
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党员与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后,将受到怎样的党纪政务处分?
酒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四章进行了详细规定。如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称“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给予政务处分。
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酒驾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在实践中,一般适用于党纪轻处分。对此,中纪委官网曾刊文指出,酒驾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而对于公职人员,如果情节特别轻微的,给予党纪轻处分的案件,不一定同时给予政务轻处分。
不过,如果党员与公职人员因醉驾或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则将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处理。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以及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等,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而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职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原则上都应当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