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坚持义务权利相统一切实保障党员权利
作为一名党员,要从严从实加强自我监督约束。近期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一部党员权利保障的重要党内法规。其中,第三条基本原则明确了“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在其他条款中,亦有明确的义务要求。对于所有党员而言,严格履行义务是依法行使权利的保障;对纪检监察干部而言,依规依纪履行义务是充分尊重保障被审查调查党员权利的要求。
党员严格履行义务是依法行使权利的保障
《条例》明确了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党章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党员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笔者认为,与普通公民相比,党员存在一定程度的权利让渡和义务增持,只有严格履行义务,才能充分行使权利。
《条例》中多个条款规定了党员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等规定。
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履行义务是保障被审查党员权利的要求
对纪检监察干部而言,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循党章等党内法规规定,对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程序要求,在取证规范、措施使用、线索处置、审查调查等各环节各阶段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保障党员权利。
在取证规范适用方面。审查违纪案件依据的是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调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依据的是监察法及其配套法规,其中调查职务犯罪案件还应受到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约束。在查办不同类型的案件时,要严格适用相应的调查取证规范,严格取证程序、取证方式,保障党员权利。
在手段、措施使用方面。《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对党员进行监督执纪中应当充分保障党员权利,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措施。”在工作中要注意,对不同类型案件适用对应的办案措施。单纯的纪律审查只能使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的审查措施(不得采取搜查、讯问、冻结、留置、通缉、技术调查等措施),常用的措施有:通过谈话,与相关人员了解情况;通过查询,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提取会议记录、文件等,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通过勘验检查,获取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通过鉴定,获取鉴定意见;通过暂扣,扣留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等。
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时可以使用12种措施,包括谈话、询问、查询、冻结、调取、勘验检查、鉴定、限制出境、留置、查封、扣押、通缉。
调查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机关可以使用15种措施,在调查职务违法案件措施的基础上多了讯问、搜查、技术调查3种。在调查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权限,不得在审查违纪案件中使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才能使用的措施。
在查办案件的具体环节方面。在线索处置和初核环节,注意甄别核查线索的真实性,对于明显属于诬告陷害的举报,查否后及时为被诬告的党员澄清。在立案后审查调查环节,要注意对立案、留置程序的宣布、权利义务的告知,对被审查调查人饮食、休息的保障等。在搜查环节,要有适格见证人在场。还要注意在整个审查调查中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在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涉案财物过程中,相关手续必须齐全,相关文书、清单填写必须规范。在搜查、查封、扣押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环节,要全程录音录像,保证办案人员行为合规合法。在处置涉案财物过程中,对于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财产,在区分辨认后及时予以返还等。
在保障党员申辩、作证和辩护的权利方面。《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对于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其他党员所作的证明和辩护,应当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合理的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党章和监察法对于党员和监察对象申辩、作证和辩护等权利保护均有规定。《条例》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更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重视被审查调查党员的权利保障。要深刻认识到《条例》对做好新时期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自我完善,加强对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保障,努力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九监督检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