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 涉及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

日期: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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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涉及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相关情况,并发布检察机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

案例一:邓某某、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被告人邓某某,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善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邓某某明知从香港购入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伙同张晓建(在逃)以每件人民币180元这一明显低于市场价(正品每件800元,每件20盒,每盒4条)的价格,将21304件假冒速溶咖啡(每件20盒,每盒5条,下同)销售给被告单位双善公司,销售金额383万余元。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明知百益公司没有“星巴克”公司授权,为便于假冒咖啡销往商业超市,伪造了百益公司许可双善公司销售“星巴克”咖啡的授权文书。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甄某某以双善公司名义从邓某某处购入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后,使用伪造的授权文书,以双善公司名义将19264件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销售给无锡、杭州、汕头、乌鲁木齐等全国18个省份所辖地市50余家商户,销售金额共计724万余元。

2019年12月,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双善公司罚金32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对邓某某等五人各处罚金1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

鉴于此案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后,江苏消保委依法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涉案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无锡市中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

案例二:广州卡门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监督案

申请人广州卡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门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2013年3月,卡门公司开始在服装上使用“KM”商标。2014年10月,卡门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在服装、帽子等商品上使用,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2016年6月,卡门公司再次申请在服装、帽子等商品上注册“KM”商标,2017年2月,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为由,仅核准“KM”商标在睡眠用眼罩类别上使用,但卡门公司继续在服装上使用“KM”商标。其间,卡门公司逐渐发展为在全国拥有门店近600家、员工10000余名的企业。

2015年11月,北京锦衣堂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在服装等商品上注册“KM”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2016年11月,锦衣堂公司再次申请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KM”商标,商标局于2018年1月核准该申请。后锦衣堂公司授权北京京津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2018年1月,京津联行公司授权周某经营的服装专卖店使用“KM”商标。2018年5月,京津联行公司向全国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卡门公司在服装上使用“KM”商标,并以卡门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报案。南海分局于同年5月31日立案,并随后扣押卡门公司物流仓库中约9万件标记“KM”商标的服装。卡门公司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撤案。南海区检察院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卡门公司存在在先使用的事实。卡门公司在锦衣堂公司取得“KM”商标之前,已经长期使用“KM”商标。二是卡门公司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卡门公司在生产、销售服装期间,一直沿用该商标,从未对外宣称是锦衣堂公司或京津联行公司产品,且卡门公司经营的“KM”服装品牌影响力远大于上述两家公司,并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卡门公司生产、销售“KM”服装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安机关立案错误,应予纠正。

随后,南海区检察院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南海分局撤销案件,并发还扣押货物。卡门公司及时出售货物,避免了上千万元经济损失。

案例三:陈某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受境外人员委托,先后招募被告人林某、赖某、严某等人组建QQ聊天群,更新维护“www.131zy.net”“www.zuikzy.com”等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通过从正版网站下载、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片源,通过云转码服务器进行切片、转码、增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最后将该链接复制粘贴至上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其间,陈某收到境外人员汇入的盗版影视资源网站运营费用共计1250万余元,各被告人从中获利50万至1.8万余元不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上述盗版影视网站内固定、保全了被告人陈某等人复制、上传的大量侵权影视作品,包括《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疯狂外星人》等2019年春节档电影。2019年春节,《流浪地球》等八部春节档电影在院线期间集体遭高清盗版,盗版电影通过各种途径流入网络。

2019年11月,上海市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等8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各处罚金2万元至50万元不等。

案例四:姚某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5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姚某安排被告人古某购进打印机、标签纸、光纤模块等材料,伪造“CISCO”“HP”“HUAWEI”光纤模块等商品,并安排人向境外销售,共生产、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10万余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162万余元。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假冒光纤模块、交换机等11975件,价值383万余元;姚某、古某的违法所得数额分别为400万元、24万余元。

2019年12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姚某、古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四年不等,对姚某判处罚金500万元,对古某等4人各处罚金14万元至25万元不等。

办案检察官指出,凡在我国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商标所有权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商品,无论由境内生产销往境外,还是由境外生产销往境内,均属违反我国商标管理法律法规,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商品信誉,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要加强对跨境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的惩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案例五:金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被告人金某,案发前系温州菲涅尔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温州明发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主要生产、销售放大镜、望远镜等光学塑料制品。明发公司自1997年开始研发超薄型平面放大镜生产技术,研发出菲涅尔放大镜(“菲涅尔放大镜”系一种超薄放大镜产品的通用名称)批量生产的制作方法——耐高温抗磨专用胶板、不锈钢板、电铸镍模板三合一塑成制作方法和镍模制作方法。明发公司根据其特殊设计,将胶板、模板、液压机分别交给温州市光大橡塑制品公司、宁波市江东精杰模具加工厂、瑞安市永鑫液压机厂生产。随着生产技术的研发推进,明发公司不断调整胶板、模板、液压机的规格和功能,不断变更对供应商的要求,经过长期合作,三家供应商能够提供匹配的产品及设备。

被告人金某于2005年应聘到明发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业务员、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对菲涅尔超薄放大镜制作方法有一定了解,并掌握设备供销渠道、客户名单等信息。金某与明发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内、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内及上述保密内容未被公众知悉期内,不得向第三方公开上述保密内容。

2011年初,金某从明发公司离职,当年3月24日以其姐夫应某甲、应某乙的名义成立菲涅尔公司,金某为财务负责人。菲涅尔公司成立后随即向上述三家供应商购买与明发公司相同的胶板、模具和液压机等材料、设备,使用与明发公司相同的工艺生产同一种放大镜进入市场销售,造成明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2万余元。

2019年9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总台央视记者程琴)

责任编辑: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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