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纠正刑期错误的两个故事
检察官通过监狱咨询系统与服刑人员谈话和制作笔录。
检察官通过监狱指挥中心监控视频实时查看监狱民警开启检察信箱过程。
根据办案流程梳理信件并将申诉内容录入台账。
疫情期间,湖北省襄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驻湖北省襄阳监狱检察室主任李其全带领干警到湖北省襄南监狱开展巡回检察。“检察信箱里会不会有控申信件?”身为常年坚守派驻岗位的老检察,李其全心中无时不牵挂着检察信箱,可现在不能进监,到哪儿找一双“无影手”打开信箱呢?
找不到“无影手”,就“借”一双手如何?经过协商,李其全将信箱钥匙消毒后交给监狱,由监狱民警携带执法记录仪打开检察信箱,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同时,巡回检察组检察官通过指挥中心监控视频,监控开箱、取信、数信、锁箱全过程。一番“折腾”后,20余封控申信到手,李其全的心也落了地。
20余封情况各异的申诉信件,全部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到底有没有压力?李其全坦言,“有压力,但是我们总结了一套工作制度,可以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他所说的工作制度就是服刑人员申诉案件办理流程,对服刑人员申诉范围、办理原则、答复流程、跟踪督办等作出详细规定,能够短时间内集中处理大批信件。具体来说,就是按照程序指令,结合申诉来源、主要诉求、分流去向等将信件录入台账,同时注明收信时间、7日内程序性回复时间及应办结期限,确保信访回复不超期。
采访中,他们讲起了7日内程序回复、纠正刑期计算错误的两个故事——
故事一:1天时间更正刑期计算错误
检察人员深知落实“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必须下功夫、花心思,才能真正把控申案件办快、办好、办出效果。驻湖北省襄北监狱检察室在优化控申案件办理流程基础上,不断完善回复内容,对检察机关管辖案件,逐件告知分流转办去向和周期;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案件,告知有管辖权的机关。同时,还利用数据分析,归纳出刑期计算错误案件的六种类型。
总结分类和优化流程都是高效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催化剂”。2020年12月,驻湖北省襄北监狱检察室收到黄某反映刑期计算错误的申诉信,经查阅黄某案卷材料,核实其2017年6月21日被拘传至检察机关办案区讯问,同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法院判决刑期起算日为2017年6月22日,刑期被多算一天。“虽然只是一天,但用心用力办好小案是公正司法的要求,更是我们的职责。”弄清黄某刑期计算错误的类型后,检察官按照办案流程,仅用1天时间就为其更正了刑期计算错误。
故事二:早一天解决,他们就会早点安心改造
前不久,驻湖北省襄北监狱检察室收到监狱民警转递的一封申诉信,内容是服刑人员杨某反映刑期计算错误,需要检察人员调查核实。
接到申诉信后,驻监检察官着手调查此事,考虑到当时因疫情严格管控人员进出,转变了入监检察的工作方法,决定在监狱会见室开展调查,这样既满足防疫要求,又能与杨某实时问答。可是,杨某因身患疾病,无法下地行走。
眼看距离回复时限越来越近,还没找到合适渠道与杨某核实调查,办案检察官急得头都大了。“我们早一天解决,他们就会早点安心改造!”驻湖北省襄北监狱检察室负责人林雷鼓励干警说。
关键时刻,检察室与监狱协调沟通,由监狱民警通过内线电话来回“传话”,获取了杨某判决前曾被异地羁押的重要信息。根据这一关键线索,检察官立刻发出协查函,并调阅杨某档案资料和相关书证,查清了其刑期计算错误的具体情况。
原来,2013年11月30日,杨某在广东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同年12月29日押回湖北襄阳。法院刑事判决书未将11月30日至12月29日计入刑期,导致杨某刑期被多算30天。情况核实后,办案检察官很快就督促相关单位将杨某刑期予以纠正。当这一消息通过监狱内线电话答复给服刑人员后,检察官听到了杨某安心治疗和改造的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