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监狱长、法官同堂培训:勾画刑执工作"同心圆"

日期:02-05
法官

原标题:检察官、监狱长、法官同堂培训:勾画刑执工作"同心圆"

“监狱巡回检察的问题与对策”高级研修班,不久前在国家检察官学院重庆分院开班——检察官、监狱长、法官同堂培训,对谈监狱巡回检察和刑罚执行,议论风生、汇聚共识

同堂共训,这里议论风生

同堂培训现场

检察官、监狱长、法官同堂培训:勾画刑执工作

2020年11月,最高检对陕西省宝鸡监狱开展跨省交叉巡回检察。这是第一巡回检察组在现场检察的场景。

电视剧《巡回检察组》火了。

人们由此也开始熟知,高墙内有一群刑事执行检察官,捍卫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戏剧是现实工作的升华。高墙内进行刑罚执行工作的,除了检察官,还有监狱干警。可以说,刑罚执行工作的每一步提升,都是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勠力同心。

“当前监狱巡回检察的问题与对策”高级研修班,不久前在国家检察官学院重庆分院开班。来自全国各地的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干警,以及重庆市的法官同仁,围绕如何提升监狱巡回检察质效,推动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展开研修学习。培训中,既有理论与观点争鸣,又不乏实践与经验的分享。暖阳中,他们开启了一段汇聚共识的学习之旅。

勾画刑罚执行工作“同心圆”

同堂培训,在最高检近年来的培训实践中,并不少见。

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举行“控辩审三人谈”,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重点问题进行解读。醍醐灌顶、酣畅淋漓,是那场讲座留给台下聆听的检察官和法官最深刻的印象。

在此次高级研修班上,也特意安排了检察官、监狱长、法官的同堂对谈,就一些重大、典型、疑难问题进行对谈。

众所周知,检察机关“两反”(即“反贪污”和“反渎职”)转隶后,保留下来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的对象之一就是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当监督者和被监督者走进同一课堂,会是什么样的景象?是不屑一顾的鸦雀无声?还是风声鹤唳的针锋相对?

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检察监督,不是你错我对的零和博弈,也不是高人一等的单方游戏。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责任是共同的,目标是一致的——提供优质的法治产品,这也是最高检关于检察工作新理念的集中反映。

在开课之初,本次同堂培训的发起方——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多次明确培训目标:紧密结合当前巡回检察工作实际,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业务交流,共同研讨监狱管理和监督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刑事执行检察和监狱管理工作能力水平,在全国形成传导和示范效应。

“与专司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同堂培训,这在我们的培训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对于这样的培训,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感到很“新鲜”。在她看来,这样的研讨,对于刑罚执行实践而言很重要。“虽然我们各自的分工不同,履行职责不同,但是我们维护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是相同的。”她说,要在培训中寻求刑罚执行的最大“公约数”,勾画出最大的“同心圆”。

从“万里挑一”的假释说起

“在我们监狱,依法、正常履职的监狱干警不会因为假释罪犯再犯罪而受到追责。”广东省番禺监狱监狱长向华南的这句话,在研修班上引发热议。

在刑罚执行中,人们戏谑地用“万里挑一”形容假释制度的适用困境——从概率上来讲,一万个罪犯当中,只有一人可适用此种刑事奖励政策。在某些地区,甚至还达不到万分之一的比例。

减刑和假释,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主要内容。回归刑罚执行制度设计初衷,与减刑相比,假释的优点不一而足,不仅为罪犯搭建了回归社会生活的缓冲空间,避免不适应社会再次发生犯罪的风险,而且还有利于维护刑事裁判的既判力。

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重减刑、轻假释的倾向。监狱干警普遍不敢、不愿提请假释,病根在哪里?课堂上,不少来自监狱的学员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法律规定较为抽象,制度执行中缺乏程序性保障。对比减刑的法律规定,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这三个共同条件外,适用假释还必须确保罪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谁能确保罪犯假释之后,不再犯罪?如果假释后,罪犯又犯罪,我们监狱干警会不会被追究责任?”这些问题,成为监狱干警提请适用假释制度的“大山”。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向华南的发言颇似“醍醐灌顶”意味——依法提请假释,不会有后顾之忧。

“检察机关也可以主动作为。”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九龙坡片区派驻监狱检察室副主任柴冬梅的发言,从监督者的视角,提出了激活假释这一“休眠条款”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在参加监狱减刑假释案件评审会时,如果审查发现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建议监狱提请假释。”随后,柴冬梅又以自己办理的一起案件进行了观点的“补强”。“建议出台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再犯危险性’评估办法,同时要建立健全依法履职办案免责机制,减少办案人的顾虑。”她说。

“假释率过低的问题,形成原因很复杂,包括法规政策、社会监督、裁定证据、社区矫正配套、罪犯意愿预期等多方面的综合影响。”向华南也同样建议,要从行刑理念、体制机制、执行保障等多方面入手,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索。

如果说“如何解决目前假释率偏低问题”的话题打开了学员们的心扉,那么,培训中设置的“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这两个话题,则是说起了“亮话”,凝聚着各方对巡回检察的共识。

检察长与监狱长“打赌”

“监狱干警只有一部手机?有没有多带的?”谈及“如何防止检察机关成为‘二管教’问题”,正式发言之前,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岩先讲了一个“小插曲”。在一次巡回检察中,吴岩与被巡视监狱的监狱长打了一个“赌”。监狱长认为,面对严格的管理规范,监狱干警不会“私藏”“夹带”手机。也因此认为,巡回检察工作目录中的通讯工具检查,并无必要,于是满怀信心地接受了这个“赌约”。

履行法定程序后,借助设备,吴岩他们一共发现了三部未报备的手机。这个结果,让监狱长后背发凉,也让他看到了巡回检察的重要性。“怎么细致怎么来,全力配合巡回检察。”随即,这位监狱长当场表达了自己的立场。“在后续的工作中,监狱长特别配合支持我们工作。”吴岩说。

回顾监狱巡回检察的历程,自试点先行到立法确认,再到全面推行,一路走来,监狱巡回检察重构了监狱检察工作格局。正所谓不破不立,新型的刑罚执行监督方式,也发现了一些过去不曾关注的问题: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惩罚材料上,弄虚作假者,有之;在刑罚变更执行标准上,前后把握不一致,选择性执法者,有之;在狱政管理方面,设备不完善、不达标,警力配备严重不足,警用械具使用、管理不到位者,亦有之。

正是基于对检察监督的理解和信任,李静格外重视巡回检察的作用。“我们两家虽说分工不同,但都是为了实现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监狱安全稳定,保障罪犯合法权利,进而实现刑罚目的,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

“这是好事啊,我们肯定是支持配合的。我们监狱干警将近500人,管理好这个团队确实不容易,工作中难免有疏漏瑕疵,巡回检察作为外部监督,确实能给监狱工作带来改变。”杨育林是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监狱长,所在单位接受过多次巡回检察。在他看来,巡回检察确实很有必要,是对监狱工作的一次全面体检。就在杨育林前来培训的前一周,他所在的沈阳第一监狱通过了司法部“智慧监狱”验收,实现了监狱工作的跨越式发展。“鸟枪换炮”的背后,则是来自监狱和检察机关的共同推动。

“纸面服刑”引发换位思考

“近期发生的‘纸面服刑’问题,不仅给我们的监狱干警带来压力,检察官、法官也感受到巨大压力。我希望大家都能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这样一段语重心长的话,出自授课老师李继华。他是北京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也是实训教学的主持人,还是实训课程“赵大海违规减刑案”的出题人。

案例中的赵大海是康宁监狱的一名罪犯,因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根据监狱方的提请,法院最终对赵大海作出减刑九个月的裁定。

“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副检察长杨梅,来自派驻院——山西省董村地区检察院,多年的刑罚执行监督经验,让她一眼就看出案例在程序方面的错误。“刑事裁定书中缺少与上述程序相对应的文书,这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的问题。另外,入监通知书也没有,从何时计算服刑时间呢?”她补充说。

“案号中少了一个‘减’字,应该为《(2018)康狱减字第133号》。”

“法律条款引用有误。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与本案无关,不应在提请材料中出现。”

……

小组讨论中,贵州省北斗山监狱副监狱长龙俊杰一股脑指出了案例中存在的多个问题,这也让同组的检察官大为赞叹。

“监狱的同志可以提供一下意见,谁愿意给我们分享一下工作经验。”在课堂上,李继华的话音刚落,来自山东省历山监狱的赵鸿雁政委就接过了话筒:“在提请减刑的评议表中,我看到表决中有2票监区民警的反对票,减刑建议该不该提呢?这要结合各个监狱的具体情况。在现有规范中,有司法部的规章,也有各省的文件,具体到监狱,也有具体规范,只是效力层级不同,所以,这个问题需要具体研究。”赵鸿雁说。

课堂中,监狱干警习惯站在刑罚变更执行启动者角度,从程序上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把关;检察官作为监督者,较多地从实质层面看问题;法官,则是从既判力的稳定性去考虑案件走向。

这种因职业惯性所产生的视角差异,正是同堂培训的魅力所在。通过培训,不同职责岗位的学员,能够发现彼此之间的认识差异,进而换位思考。

谋求巡回检察改革共识

“法官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罗智勇的登台授课,在学员搭建的微信群内引发关注。作为主管“减假暂”审判业务的副庭长,丰富的司法办案实践经验,让罗智勇的授课干货满满。

三个小时的授课,从刑罚执行理念的变化说起,罗智勇娓娓道来,谈到了如何看待最低服刑期、如何解决实质性审理的不足、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如何把握等十个方面的具体问题。

对于工作中的不足,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自曝家丑:某省在2020年组织的省内交叉巡回检察中,一共发现六个问题:执法记录仪佩戴不规范;存在罪犯管理罪犯的违规之处;监控有盲区;有代书认罪书现象;罪犯操作医疗器械;伙房人员无健康证。在刘福谦看来,这些肤浅的表面问题,不痛不痒,有违真找问题、找真问题的巡回检察要求。

2018年10月,某地检察机关在巡回检察中对监狱提出了“生产车间值班民警不能对角互视,存在监控盲区”“生产车间密度大、空气不流畅,紧急疏散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然而,在2019年4月的巡回检察中,仍然就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提出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因为工作联系,虽然我们两个系统的人员交流较多,但像这样集中在一起,参加研修培训还是第一次。”在结业仪式上,第五检察厅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对于大家提出的加强和改革新形势下监狱巡回检察工作的好的意见和建议,将吸纳和体现到下一步巡回检察改革之中。

纵观近年来监狱工作的发展,从春节期间离监探亲的常态化,到“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的最基本标准,再到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维护司法公正,政法机关一直在并肩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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