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审理案件需从哪些方面把好关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审理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为准绳,牢固树立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把关意识,依规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确保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审理时要重点把好“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五道关口。
一是把好违纪违法事实关。违纪违法事实是已经发生的客观真实的事实。审理案件时,主要看审查调查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对违纪违法事实进行全面分析、整体归纳、综合梳理。通常以违纪违法行为发生逻辑为主线,将违纪违法事实的所有要素进行纵向串联,审核违纪违法事实的发展过程是否完整、主客观因素和情节手段是否清楚、行为后果是否明确,避免对违纪违法事实碎片化、片段化认定。在此基础上对违纪违法事实进行深入综合分析、科学精准研判、客观认定。做到违纪违法事实清楚的务必认定,事实不清的待补充审查调查后再予认定,事实存疑的不予认定,以此确保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客观、真实、清楚。
二是把好证据材料关。认定违纪违法事实的支柱是完整确凿的证据。在全面掌握违纪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要详细了解主体证据材料和违纪违法事实证据材料。主体证据材料通常包括:党员身份证据材料、干部身份证据材料、现任职务职级材料、婚姻状况证据材料、岗位职责材料、工作分工及主管(分管)工作证据材料等,调取主体证据材料要视具体的违纪违法事实确定,既不能贪多求全、备而不用,也不能以偏概全、用而不备。调取的主体证据材料要全面涵盖体现违纪违法事实行为的主体身份。违纪违法事实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审查调查对象及相关证人的言词证据材料,审查调查对象的自书证据材料,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中心、司法机关、鉴定部门、网络通信运营商等单位提供的书证材料及物证材料,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把主体证据材料和违纪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进行有机融合串联,认真分析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看证据能否对违纪违法事实形成强力支撑,能否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三是把好问题定性关。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定性时,要按照纪律处分条例明确的纪法分开的要求分别定性,违纪行为按照违反六项纪律定性,违法行为按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定性,既违纪又违法的行为按违纪违法定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单独定性。在表述时,先对违纪违法问题作出定性,然后按照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顺序详细表述具体事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在违反党的纪律部分进行表述,放在违反政治纪律之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排序为:职务违法行为、其他违法行为。审理案件时重点看是否存在纪法不分的问题、是否存在对违纪违法行为不作定性的问题、是否存在对违纪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确的问题、是否存在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与违反廉洁纪律混淆的问题等。通过审理,确保对违纪违法问题精准定性。
四是把好处理、处分关。对违纪违法问题处理的落脚点是处理、处分。在确定处分档次时,要综合考虑违纪违法行为的时间节点、动机手段、侵害对象、主观恶性等因素,对比同一时期、同一类型、同一行业领域的案件,判断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程度,总体衡量确定党纪政务处分的档次。既要铁面无私,又要宽严相济,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融合和最大化。铁面无私要做到“四不姑息”,即违法犯罪的绝不姑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绝不姑息、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绝不姑息、主观恶性强的绝不姑息;宽严相济要做到“四个体现”,即体现查处从严、教育从严,关心关爱、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给予处分时,要注重每一个细节,防止随意确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的档次,防止脱离违纪违法事实随意“降格减轻”或“升格加重”。
五是把好案件办理程序关。执纪必先守纪。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立案审查调查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审理案件要从受理信访举报开始审核,看处置信访举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立案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报告程序,调取证据和谈话的手续是否齐全,调取证据和谈话的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该集体研究的是否经过集体研究,该逐级报批的是否逐级报批,该签字的是否签字。每进行一步,都要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的规程操作,程序不能简化、手续不能缺少。即便是案情比较简单,初步核实工作比较扎实的案件,也要履行立案程序,然后再移送审理。审理案件时发现存在问题的,该补的手续必须补齐,通过对办案程序的严格把关,提高案件质量。(李秀领作者单位:北京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