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法院副院长被认定66次受贿,曾收钱运作强奸犯缓刑

日期:01-29

原标题:判决书:法院副院长被认定66次受贿,曾收钱运作强奸犯缓刑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文超与该院刑二庭原庭长陆前进在收受一起刑事案件辩护人的贿赂后,相互配合,故意隐瞒关键案件事实,为一起强奸案被告人运作缓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认定李文超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改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据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消息,陆前进于2019年8月被检方以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

法院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赵晓亮涉嫌强奸一案被起诉到蒙城县法院后,该院刑二庭庭长陆前进主审该案。阅卷后,陆前进认为赵晓亮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有逮捕必要,在向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李文超汇报后决定逮捕赵晓亮。赵晓亮被执行逮捕后,其辩护人王少峰找到陆前进请求对赵晓亮判处缓刑,并表示会感谢。陆前进认为判处缓刑有难度,告知其要争取被害人李某的谅解。王少峰又找到李文超,请求李文超对赵晓亮判处缓刑给予帮助,李文超答应安排此事。为让陆前进、李文超提供帮助,王少峰到李文超、陆前进办公室分别送给李文超1万元现金、陆前进3万元现金,两人均收下。

同年12月28日,赵晓亮案件庭审中,赵晓亮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公诉人对李某的谅解书提出了质疑。庭审结束后,陆前进告知王少峰,没有谅解书不宜判处缓刑。后王少峰又提供一份署名李某的谅解书交给陆前进。李文超安排陆前进对该谅解书进行核实,后陆前进安排王少峰通知李某到其办公室,并同王少峰等人劝说李某,李某在核实笔录上签字。

为给赵晓亮判处缓刑进一步寻找借口,李文超安排陆前进去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考察。此次考察由王少峰开车带陆前进等人前往,各项费用均由王少峰支出。陆前进考察回来后,便拟对赵晓亮判处缓刑并经李文超同意后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在李文超主持召开的审判委员会上,陆前进故意隐瞒案件事实,把赵晓亮持刀相威胁汇报成“持刀自残相威胁”及赵晓亮具有“坦白”情节。李文超明知陆前进隐瞒关键案件事实,未在审判委员会上提出,蒙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议判处赵晓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判处赵晓亮非经李某同意不得接触李某。

法院还查明,2011年至2019年间,李文超在担任涡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蒙城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161.3万元,索贿11.476万元,共计172.776万元。判决书显示,李文超先后66次收受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士贿赂。

2020年7月31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文超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宣判后,李文超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又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12月10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李文超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改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责任编辑:杜鑫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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