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调研|强化线索处置程序意识和法治思维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问题线索处置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精准确定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严格执行问题线索流转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和有效工作抓手,是高质量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问题线索处置的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对此,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切实加强对问题线索的规范管理,提升问题线索处置的质量和效率。
加强问题线索管理和规范处置的实践
优化集中管理。问题线索来源广泛、数量庞大,必须实现“多头移交、归口统管”,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确保线索不流失。在落实管理责任方面,有的纪委监委出台问题线索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案管部门对信访受理、上级交办、巡视巡察反馈、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发现,以及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进行归口统一管理,并由专人负责、专项存放、专门管理,对线索进行统一编号、逐件登记、建立台账、定期汇总、动态更新和跟踪督办,确保问题线索底数清、情况明,寻有据、查有根,不积压、不泄露。在优化管理模式方面,有的纪委监委提出一系列创新方法。如,设置问题线索管理AB角,既相互监督又相互补台;建立问题线索电子和纸质双档案,既便于信息检索又能相互印证;实行问题线索目录式管理,为每个案卷增设卷内目录,摘录每一份资料的概要内容;采用日志式管理模式,详细记录问题线索的收、转、督、报、结等信息,使处置情况和环节处处留痕、责任到人。在安全保密方面,有的纪委监委特别注意缩小知悉范围,避免管理混乱,防止跑风漏气,严查私自留存、隐藏、查阅、摘抄、复制、携带相关问题线索和资料等行为,同时加强对线索管理员责任心和保密意识的教育,实现对线索的有效管控。
强化分析研判。问题线索的可查性和直接利用价值差异较大,需要进行筛选、甄别和提炼,从而进行科学精准处置,提高线索含金量和利用率。问题线索处置要始终坚持集体研判的工作机制,有的纪委监委采取“主管领导召集、案管部门牵头、集体研究甄别”的方式,通过召开问题线索专题分办会、集体排查会商等方式,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体合议、科学授权、精准分办;有的纪委监委着重分析近阶段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规律、特点和集中、突出反映的问题,对重大、疑难、复杂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讨,寻找突破口,合理提出分办意见。分析研判问题线索要准确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有的纪委监委注重了解地区、部门和单位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整体情况,能够充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被反映人以往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以及被反映的问题性质、线索可查性等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区分不同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有的纪委监委依托“大数据”进行整合分析,汇总案件线索和成案率、处分率等数据,制作线索数量、分类、变化、走势等分析图和统计专报,建立与其他监督信息关联、比对机制,为政治生态精准画像。
细化线索台账。问题线索的管理台账是掌握问题线索情况、开展全面梳理、科学精准处置的基础和前提。在细化台账方面,有的纪委监委分单位、分年度建立问题线索处置、问题线索流转等多部台账,合理设置问题线索摘要、违纪类型、专项统计、办理情况等多个项目,对重点领域、关键部门、核心岗位进行单列统计;有的纪委监委按照受理时间和处置时间进行分类,及时准确掌握问题线索办理进度,对久拖不办、久办不结等情况加强管理;有的纪委监委按照反映问题的严重、紧急程度分级标注,区分轻重缓急进行处置,对上级交办、巡视巡察移交、实名举报等问题线索优先办理、及时反馈。为及时准确填报台账,有的纪委监委要求边处理边归档,完善对台账的动态更新管理,定期在案管系统登记录入处置进展情况、向上级纪委监委案管部门上报办结情况,并定期进行自评自查,对案件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严防问题线索遗失泄露、久拖不办和随意处置等问题。
深化成果运用。问题线索管理成果的有效运用,对于发现廉政风险点、排查管理漏洞、研判政治生态等具有重要意义。线索处置和汇总分析是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有的纪委监委及时将线索处置情况归入廉政档案,将反映出的普遍性或突出性问题列入日常监督台账,适时开展监督检查。有的纪委监委将案件线索归类比对,围绕当前重点工作任务,结合行业、部门易发多发问题,或进行教育提醒、预警防范,或结合实际开展专项核查。有的纪委监委对线索信息库中不同来源、不同渠道、不同办案单位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系统分析、相互碰撞,为深入核查提供支撑。有的纪委监委发挥问题线索集中管理优势,加强对问题线索的趋势分析,关注苗头性、倾向性、规律性问题,为廉政意见回复查漏补缺,为选人用人提供廉政意见。
加强线索收集研判的着力方向
进一步拓宽问题线索收集渠道。发现和收集问题线索是开展监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当问题线索匮乏时,需要主动出击发掘发现问题线索,为审查调查提供依据;当问题线索模糊不清时,需要加强提炼剖析,提高线索可利用价值。当前,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违纪违法问题愈发隐蔽复杂,一些深层次问题不容易被轻而易举发现,在线索收集方面,除了充分发挥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主渠道功能和接收其他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应因时而变、因势而动,强化问题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自主发现问题、挖掘问题线索和提高线索指向性的能力。如,纪检监察机关要善于在社会反响较大的热点事件中发现线索、在社会交往中捕捉有价值的信息、运用数据信息化手段挖掘问题线索等。
进一步平衡线索办理效率与质量的关系。在问题线索更多、程序规范更严、质量要求更高的情况下,必须平衡好线索办理质量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严格顺畅的分办运转流程是高质高效办理问题线索的重要保障,必须不断优化线索管理模式和分办程序,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各部门的职能定位要清晰明确,在符合集中管理、集体研究前提下,因地制宜、因案施策,根据实际进行线索流转程序优化,确保问题线索及时、准确地分办到承办部门。要做到精细管理、精确研判、精准分流,进一步细化移交要求,建立责任台账,杜绝问题线索不移交、漏移交、慢移交等现象。
进一步做好线索处置的“后半篇文章”。线索管理和处置不是孤立的环节,从最初的问题线索集中管理、统一分办,到办理中汇总核对,再到线索了结审核,最终案管部门对移送部门进行信息反馈,是一个监督管理的闭环,贯穿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全过程。着力做实做深做细综合分析工作,把问题线索反映的“点”,连成值得关注的“线”,再织成政治生态的“面”,把问题线索的综合价值充分挖掘出来,才是问题线索处置追求的最佳效果。因此,要重视对个案处置结果“回头看”、对全部处置结果“综合看”,为“治未病”打好基础,力求处置一条线索带动解决一类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在问题线索处置上要更善于以小见大、见微知著,站在全局的高度观察、思考和处理问题;更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揭示问题线索背后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及时发现共性问题背后的体制机制问题。
推动线索处置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在线索处置工作中贯彻强化政治监督的要求。要以高质量线索处置助力强有力的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对于增强政治监督严肃性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压实责任,切实将加强政治监督要求贯穿问题线索处置始终。要突出政治考量,从政治角度出发查找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等决策部署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偏差,善于从政治上分析、思考、处理问题,优先处置反映政治方面的问题线索,综合评估线索中所涉政治问题的性质、程度、影响等,准确把脉政治生态,提出精准处置意见。要把问题线索处置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更好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政治机关作用,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教育提醒、政策引导和风险防控。
在线索处置工作中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在问题线索处置中,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准确把握四种处置方式的核心要义,将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用好“四种形态”,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牢牢把握住“实事求是”这一生命线,在此基础上辩证地、历史地看问题,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把握好“三个区分开来”,精准研判定性、精准把握政策、精准作出处置,做到对干部负责、对党负责、对历史负责,避免问责过多过滥,定性量纪畸轻畸重。
在线索处置工作中协同配合增强合力。审慎稳妥做好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既需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有效衔接配合,也需要与系统外其他部门建立顺畅的指定管辖、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的体制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在线索处置过程中,每一个处理动作、每一个流转步骤都要建立在集体研判和严格报批基础上,遇到重大、疑难、复杂问题,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报告,主动争取上级支持。对于需要在相关方面予以协助的,早提请、快报批,搞好沟通和协作;对于与有关指定管辖或联合办理的问题线索,及时提请上级协调加大统筹力度、有效整合资源,加强督导督办,实现信息互通、有效衔接、同步推进。
在线索处置工作中坚持程序意识和法治思维。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强化法治思维、程序意识和专业化能力,依规依纪依法做好每一项工作,发挥表率作用。规纪法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依据和标尺,必须强化规矩意识和程序意识,习惯于在党纪国法的约束下开展工作,既要维护实体公正,也要保证程序合规。要加强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在具体的问题线索处置工作中,严格依照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自觉践行依规依纪依法原则,把握党的领导、政策策略、纪法标准内在统一性,对于审批、移送等环节的要求做到心中有数、行中有度,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遵守工作流程,不越雷池半步。(本报理论周刊与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建教研部联合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刘姝殷胡楠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1月28日理论周刊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