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与民法典不一致,上海废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这部法
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决定。
今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民法典实施前的有关准备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发通知,要求对民法典涉及法规开展一次集中专项清理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民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开展清理工作。法工委会同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对《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作了进一步研究。
经研究,法工委认为,《若干规定》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在创新立法体例、保障上位法有效实施和本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持续推进,特别是在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今年5月审议通过民法典后,《若干规定》与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日益凸显,具体表现为:《若干规定》第三条“强制保险与责任限额”、第六条“机动车有事故责任的赔偿责任”、第七条“机动车无事故责任的赔偿责任”等明确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未及时更新,机动车无事故责任赔偿限额与交强险赔偿标准不一致,相关规定与民法典第120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不一致。考虑到《若干规定》制定年代较早,与民法典不一致的条款均为核心条款,且无法通过打包修改的简易方式进行修改。按照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民法典涉及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决定废止《若干规定》。
据悉,《若干规定》废止后,本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工作,将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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