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台市:为得补偿款私刻萝卜章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一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台市许北村原党总支部书记杨某某贪污、职务侵占、受贿案进行二审宣判。
此前,江苏省东台市委第三巡察组对该村开展延伸巡察的过程中,有群众举报该村在镇迎宾大道、中小企业创业园和农业生态示范园建设中,存在虚报土地面积、疑似套取流转和征用土地补偿资金等问题。
巡察组经过分析研判,将有关问题向市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随后,相关问题线索被移交市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派出调查组进行初核。
在村卫生室,调查人员拿出一份标注日期为2014年10月的迎宾大道征用土地补偿清册,向卫生室杨医生核实签名情况。
“是我本人签的。2014年的一天,村书记到卫生室找我,让我签个字。我没看清表格内容,因为是书记来找我的,也就没有细想,直接在表上签了。37352元钱,我是一分都没有拿,我家也没有在镇迎宾大道建设过程中被征用过土地。”杨医生解释。
“这其中存在猫腻。”调查组初步判断该村书记存在用农户名义,制作虚假补偿协议和补偿款发放清单、冒领补偿款的行为。
调查组调阅上百本相关账册,寻找线索。一名知情人从千里之外赶回村里提供相关账册资料。经过细致的数据比对及上门走访工作,案情取得实质突破。
2014年,许北村所在许河镇政府决定将建设迎宾大道、中小企业产业园的流转土地由租用改为征用,按征用标准进行补偿。杨某某感到捞钱机会来了,如果不利用好将失去这块“肥肉”。
涉及村集体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杨某某视规章制度于不顾,既不跟班子成员商量,也不召开村民大会审议,在土地征用补偿的清册和补偿协议的签订等重点环节上,想方设法动歪脑筋、做小动作,从头到尾一个人负责补偿款测算和统计,暗箱操作捞好处。
在初核掌握大量证据后,东台市纪委监委对杨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据办案人员介绍,杨某某一方面安排各组组长到户据实签订补偿协议,另一方面自己躲在办公室虚列农户套取征地补偿款,私刻“萝卜章”,从他的办公室中就找到10枚私刻的公章。
经查证,2014年4月至5月,杨某某利用协助镇政府负责与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及发放补偿款等职务便利,通过编造假协议、假清册的方式,冒领征地补偿款34万余元,并出借给某融资公司;2014年6至7月,在该镇迎宾大道征地补偿时,他又如法炮制,套取补偿款69万余元。
杨某某利用担任村党总支书记,协助许河镇政府从事征地补偿款发放等事务管理的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制作虚假补偿协议和征地补偿清册,冒领征地补偿款合计1031378元,同时虚报冒领三个月的土地租金9182元。杨某某已退还虚报冒领的全部赃款及其孳息。最终,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江苏省东台市纪委监委周俊生袁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