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疫苗可免予批签发,出口疫苗应符合进口国标准或合同要求

日期:12-21

原标题:急需疫苗可免予批签发,出口疫苗应符合进口国标准或合同要求

今后我国应对突发事件急需的疫苗,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即可免予批签发。国家药监局12月21日晚间披露,其起草修订后的《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急需疫苗可免予批签发,出口疫苗应符合进口国标准或合同要求

记者了解到,生物制品批签发,是指国家药监局对获得上市许可的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每批产品上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经指定的批签发机构进行审核、检验,对符合要求的发给批签发证明的活动。

国家药监局还规定,未通过批签发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或者进口。依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免予批签发的产品除外。换言之,生物制品批签发的规定,可保障大众能够用上合格且质量可靠的疫苗等生物制品。

疫苗关系人民群众健康,更关系着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为细化《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确定的原则制度,保障生物制品质量和供应,强化生物制品批签发的监督管理,国家药监局修订后的《办法》共八章48条。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了批签发豁免情形、检验项目和频次要求。依照《疫苗管理法》规定,《办法》明确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或者应对突发事件急需的疫苗,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免予批签发。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生物制品进出口监管相关工作,这次修订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责任,充实了监管措施。

一方面考虑到目前我国疫苗产业发展迅速、未来疫苗出口可能持续增加的现状,《办法》明确出口疫苗应符合进口国(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且可根据进口国(地区)的要求,按照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申请批签发,提前做好疫苗出口的政策保障。

另一方面对于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进口时,为了提升通关效率,更好释放政策红利,《办法》规定申请进口批次的疫苗按照相关要求获取《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后,即可作为产品合格的通关证明,不用再出具检验报告书。

这次的《办法》还对疫苗产品和其他生物制品批签发方式、检验项目和频次分别作出细化规定,要求疫苗批签发应当逐批进行资料审核和抽样检验。规定在批签发申报时应当提交生产工艺偏差等有关资料,由批签发机构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开展现场检查等。

同时,《办法》也明确批签发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将落实最严格监管和最严厉处罚要求。据介绍,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抓紧制定配套文件,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以便切实保障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安全、有效。

共享发展,民生改善奔小康 安徽蚌埠1份进口冷冻食品外包装新冠病毒检测呈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