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清内鬼!10名金融监管部门领导被查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毛毕华接受审查调查。就在毛毕华被查的前一天,中国银保监会辽宁监管局二级巡视员刘文义主动投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国纪检监察报》12月21日刊文指出,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已发布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亓新政,原中国银监会山西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安顺,原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等10名金融监管部门领导干部接受审查调查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消息。
少数金融监管干部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良企业主相互勾结,形成贪腐利益链
据参与查办亓新政案件的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纪委书记任杰介绍,亓新政不仅滥用行政审批权力,违反许可条件和程序,为不法商人获取保险代理许可提供帮助,还放弃监管职责,干预对保险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意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记者梳理近期通报发现,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仍有少数金融监管干部利用职权,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不良企业主相互勾结,破坏监管秩序、市场秩序,影响极为恶劣。
有的监管人员收受被监管机构的贿赂,监管严重“放水”,成为重大风险事件的助推力量。有的利用监管权力收受私营企业主财物,为一些不法金融行为“保驾护航”,蜕变成为监管秩序的破坏者。“长期收受礼品礼金,接受私营企业主等安排的宴请、旅游、打高尔夫球等活动”,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党委原副书记赵汝林严重背离监管初衷,充当不法商人“内鬼”,从金融监管者沦为金融风险制造者。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将重点查处重大风险事件背后的利益输送、监管失守问题,特别是对破坏监管秩序、市场秩序,造成国有金融资产重大损失甚至诱发风险事件的,一律严惩不贷。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斩断监管人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不良企业主相互勾结的利益链。
监管失守破坏金融秩序,助长金融风险
今年9月,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副局长周文杰“落马”。此前,在两个月时间里,内蒙古监管局先后有原党委委员刘金明等三人被通报,其中不乏“对有关被监管机构野蛮扩张大肆放水”“监管严重失守”等表述。
2019年5月24日,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接管。
“‘监管捕获’是包商银行公司治理失效的重要原因。”据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介绍,在刘金明、贾奇珍等案件的查处中发现,部分甘于被“围猎”的监管者不仅收受贿赂,还插手包商银行内部人事任命和工程承揽等事务。
不仅外部监管缺失,内部监督机制也形同虚设。周学东说,包商银行的7名监事中,4名职工监事均为包商银行中高层管理者,双重身份导致职工监事很大程度上必须听命于董事会或者管理层。同时,部分监事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难以很好地履行职责。结果导致监事会不是对公司负责,也不是对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而是俯首听命于大股东、董事会或者管理层。
一面是外部监管“猫鼠一家”,一面是内部监督形同虚设,监管的失效对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起了推波助澜作用。
保持高压查处力度,以强监督促进强监管
从近期查处的金融监管部门违纪违法问题来看,重大风险事件背后往往暗藏利益输送、监管失守等问题,仍需加大对金融监管部门违纪违法问题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利用监管权力靠企吃企、设租寻租、关联交易、失职渎职以及内外勾结等破坏监管秩序、市场秩序,造成国有金融资产重大损失,甚至诱发风险事件的,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副组长虞云说。
记者了解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带领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集中各方力量提升办案精准度,2019年共受理信访举报1565件,立案178件,同比增长48.3%。其中,驻会纪检监察组立案32件,同比增长68.4%。
推动金融监管部门完善制度建设,规范管理交往行为
在加强对金融监管干部监督管理力度的同时,金融系统还注重规范同管理服务对象的交往行为,管住“送钱”“收钱”两只手,建好“围猎”与“反围猎”隔离带。
记者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了解到,随着创业板实施注册制改革,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在对上市委员会委员、审核中心工作人员等遴选环节实行同步介入监督的基础上,一对一约谈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管领导、上市委员会委员、上市审核中心干部员工,并要求深交所党委、纪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重点抓好回避事项管理和问题线索核查工作。
“从查办案件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不知止、不收手,接受吃请、主动索贿、以权谋私等问题较为突出。”据介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会同人民银行党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归纳提炼出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交往活动中需要注意的负面清单,将禁止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禁止违规兼职取酬等明确列为人民银行系统工作人员同管理服务对象交往中的禁止性事项,进一步明确可能影响公正履职、存在“围猎”意图的“灰色地带”,从源头上减少可能滋生腐败的土壤。(中国纪检监察报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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