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张子学:保荐新规进一步压实机构与人员法律责任

日期:12-14

原标题:中国政法大学张子学:保荐新规进一步压实机构与人员法律责任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引发市场各方广泛关注。

对于《规则》的出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子学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中证协根据全面推行注册制与加强投资者保护新形势最新发布的《规则》,既是保荐机构与相关从业人员履职的基本指南,是建立统一、规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标准的重要举措。也是证券监管执法中追究法律责任,进一步压实保荐机构与人员法律责任的重要参照,意义重大。

两方面意义重大

“《规则》的发布,两方面意义重大。”张子学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一方面,《规则》将成为保荐机构与相关从业人员履职的基本指南,是建立统一、规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标准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规则》也是证券监管执法中,判定保荐机构与人员应否承担责任、承担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应当受到何种处罚,以及是否存在从重、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免于处罚理由的重要参照。

张子学指出,从工作流程看,保荐业务主要包括三个阶段:一是发行上市前的辅导,可称为“领进门”;二是发行上市过程中,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保举推荐,可称为“扶上马”;三是发行上市后的规定期间内进行持续督导,可称为“送一程”。

“相关流程的工作成果,将与发行上市文件一同呈报监管部门并公开披露,这些内容既是发行上市审核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者分析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如果保荐机构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持续督导等法定职责,既会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秩序,也会严重干扰投资者判断。”张子学进一步指出。

张子学强调,《规则》在调整保荐代表人管理模式、强化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管理责任的同时,也建立了全面、明晰的保荐执业规范,细化保荐项目关键流程的工作要求,健全保荐机构责任体系,强化保荐机构内部问责机制,不仅完善了勤勉尽责的示范标准,也加强推进了各方主体归位尽责与中介机构保荐协作。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对保荐机构与人员的监管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大。

2015年,因有关保荐机构在华锐风电上市后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制度未有效执行,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

今年,因康美药业案引发,证监会对有关证券公司2014年以来相关投行业务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认定该机构及相关人员在相关投行项目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存在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等重大违规行为,暂停其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对14名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也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

此外,保荐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开始启动。2020年1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申请恢复上市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华泽钴镍赔偿投资者损失,为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的保荐机构对其赔偿义务在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进一步压实保荐机构与人员法律责任

“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与注册制的全面推行,可以预见,保荐机构与人员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与压力会越来越大。”张子学说。

张子学指出,从以往证券监管执法实践看,保荐机构与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保荐文件的情形并不多见,比较常见的是未勤勉尽责,出具了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持续督导等法定职责。

“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如果保荐机构与人员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勤勉尽责,就可以免除责任。此时,如何判断保荐机构与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就成为能否追究法律责任、追究哪些主体法律责任的关键。”张子学说,“鉴于保荐业务的专业性,是否遵守有关保荐业务标准,就成为判断是否勤勉尽责及未勤勉尽责程度的重要参照。而最新发布的《规则》,便是下一步监管执法中追究法律责任的重要参照。”

“因此,《规则》的发布,将进一步压实保荐机构与人员法律责任。保荐机构与人员,应及时对照规则的各项要求,查漏补缺。”张子学强调。

责任编辑:赖柳华 SN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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