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部门印发《关于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钢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12月1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布关于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钢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事项明确,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改装产生的废钢铁,在符合国内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条件下,准予在境内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不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无需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修船企业进一步强化管理,促进行业绿色发展。
责任编辑:赖柳华 SN244
原标题:三部门印发《关于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钢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12月1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布关于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钢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事项明确,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改装产生的废钢铁,在符合国内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条件下,准予在境内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不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无需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修船企业进一步强化管理,促进行业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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