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特别支持遭受性侵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日期:12-07
民法典张军未成年人

来源:最高检:特别支持遭受性侵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未成年人保护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今天(12月7日),最高检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最高检检察长张军用了大量篇幅强调了接下来未成年人工作部署,包括监护权、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遭性侵后的损害赔偿权等。“未成年人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是民法典审议时引起广泛关注的话题,张军在会上表示,特别支持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支持民政部门等向法院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解决监护照料问题

民法典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始终,许多条款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年6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修改后未成年人保护法把近年来最高检会同相关部门力推的“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相关机制以及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政策,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并要求“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这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更重责任和更高要求。”张军表示,各级检察机关要把贯彻实施民法典与修改后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机贯通衔接,紧密结合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更好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

记者注意到,今年来,多起虐童事件进入公众视野,引发了对监护权的讨论。民法典总则编专设“监护”一节,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了家庭监护职责、国家监护制度。

张军表示,对于监护侵害、监护缺失致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的,不仅要依法惩治,还要督促、支持民政部门、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法院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解决监护照料问题。

同时,要立足检察办案,通过检察建议、工作协调机制,督促职能部门落实紧急情况下对未成年人临时生活照料,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等规定。

非法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问题时有发生要推动专项治理

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后如何进行司法救济?民法典第191条明确:“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张军表示,检察机关要积极、有效履职,特别是支持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此外,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民法典第1035条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也明确:“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张军表示,当前,利用网络、手机应用程序非法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问题时有发生。检察机关要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积极开展法律监督,推动专项治理。

责任编辑:杜鑫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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