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名高级法官相继被查

日期:12-03

原标题:北京4名高级法官相继被查

12月2日,北京纪检监察网发布来自石景山区纪委监委的消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永忠涉嫌严重违法,接受监察调查。

今年9月下旬以来,北京市纪委监委已经宣布了4名法官被查的消息。另三人分别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张力(9月21日宣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黄占山(9月21日宣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刘新泉(12月1日宣布)。

知道君梳理发现,这4名接受调查的法官从事审判工作年限都超过20年,法官等级都是三级高级法官;对4人的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均经北京市纪委监委指定,由石景山区纪委监委负责。

◇被查4人均为三级高级法官

从进入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年限看,被查的4名法官中,有3人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从事审判工作的,最晚“入行”的也从事审判工作超过20年。

4人中最年长的刘新泉,生于1964年5月,被查时已经56周岁;最年轻的黄占山生于1972年10月,今年9月被查时也已47周岁。另外,张永忠生于1968年7月,52周岁;张力生于1972年7月,48周岁。

张永忠从事审判工作的年限最长,达29年。1991年7月,张永忠从北京联合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就进入北京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担任书记员。2005年2月起,张永忠从市高院刑一庭转到执行庭,从助理审判员逐步升迁至执行庭庭长、审判员,从事法院执行工作9年多。2014年7月起,张永忠“空降”到东城区人民法院担任院领导,至今6年多。

4人中年龄最长的刘新泉,曾在北京市西城地区运输公司货运摩托车场当了7年多工人,1990年1月进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法警。1997年12月起,刘新泉开始担任北京市一中院民二庭书记员,后曾在民二庭、立案庭任助理审判员,2003年10月起,在北京市一中院民一庭任助力审判员,2015年10月起明确为正处级审判员,2016年5月起明确为三级高级法官。

4人中从事审判工作时间最短的,是北京市一中院民三庭审判员黄占山。生于1970年的黄占山,曾在武警沈阳指挥学校任职3年半,2000年1月起任武警沈阳军事法院审判员(正连职),至今从事审判工作也超过20年。2012年8月,黄占山从武警部队军事法院一庭副庭长(正团职)任上专业,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干部。

根据通报,4名法官的法官等级,都是三级高级法官。我国法官等级设四等十二级,三级高级法官是自上而下的第6级。知道君从法院系统人士处了解到,三级高级法官相当于公务员正处级。

石景山区纪委监委通报的当事人简历显示,刘新泉2015年10月明确为正处级,2016年5月三级高级法官;张力2012年5月明确为副处级,2016年5月为四级高级法官,2018年3月至今为三级高级法官;黄占山2011年12月明确为正团职,2013年9月明确为正处级,2016年5月明确为三级高级法官。

◇均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

从任职履历看,4名法官都曾长期担任民事审判和执行领域法官。

如,刘新泉作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2003年10月至今一直在民一庭任审判员,至今约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张力,1993年7月开始工作起就在北京市高院经济庭工作,2002年10月起在市高院民二庭从事审判工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黄占山,2012年8月转业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直在民三庭工作;张永忠曾在北京市市高院执行庭任职9年多,2014年7月起,张永忠“空降”到东城区人民法院担任院领导,至今6年多。

今年9月初,北京纪检监察网曾发布消息:北京市纪委监委驻市高院纪检监察组近日会同全市各法院,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商会议,向各级法院通报了上半年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情况、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等,分析了相关数据。

其中一条被披露的数据显示“上半年纪检监察组接受业务范围内信访举报同比上升27.33%,反映问题集中在民事审判和执行领域”。

这次会议,还指明了全市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需要改进的方向,如个别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执行不严格,员额法官退出监管机制缺位等。

会议还通报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在通报违纪违法案例基础上,纪检监察组着重指出:司法人员被围猎被腐蚀的风险时刻存在,接受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北京市纪委监委指定石景山区纪委监委负责

根据通报,这4名法官的审查调查工作,均由石景山区监委负责。

知道君从纪委监委人士处了解到,对4名法官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均是经北京市纪委监委指定石景山区纪委监委负责的。

制度反腐专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告诉知道君,按照国家监察法的规定,上级监委有权指定下级监委管辖非下级监委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关于指定管辖的原因,李永忠解释,可能涉及多方面因素,比如案情需要,当地侦查办案力量、突破能力,避免“跑风漏气”,等等。

记者老沙盘

责任编辑:赖柳华 SN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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