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萃 建立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可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日期:12-01

原标题:集萃|建立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可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金海:

建立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可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集萃 建立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可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如无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债权人也可以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基础请求债务人支付利息,但是有该制度就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促使债务人按时支付,也有利于公允而高效地处理纠纷。我国目前仅有不尽完善的零散条文涉及迟延履行利息。在制定一般性迟延履行利息制度之前,可以类推适用既有条文处理。就一般性迟延履行利息制度而言,应采最低损害定位,不当得利因素在一些情况下也应得到考虑。利率应以商业银行同期平均短期贷款利率为准。对于经营者之间的报酬债权,可基于制裁考虑适度提高其延迟履行利率水平。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烁:

供述失权规则可防范认罪认罚背景下的屈从型自愿

集萃 建立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可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虽然行政主导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在大幅提高,但是其中隐含着诸多制度性风险。在我国刑事司法强职权主义的传统下,需要特别注意避免在“认罪认罚从宽”名义下基于屈从型自愿而达成的认罪具结。除此之外,轻罪羁押率高企、及时证据开示制度阙如以及值班/辩护律师的作用不能实质性发挥都或多或少地成为影响屈从型自愿形成的因素。尽快确立认罪认罚程序下的“供述失权规则”,极具现实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文科:

针对类型化犯罪人设定部分缓刑规定

集萃 建立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可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部分缓刑是指在判决中同时宣告实刑刑期、缓刑刑期以及缓刑考验期,实刑部分服刑完毕后若顺利通过缓刑考验期,则不再执行缓刑刑期。部分缓刑通过判决宣告阶段的处遇联结机能,一方面可以确保犯罪人服刑一段时间后接受充分且必要的社会内处遇,有助于突破刑满释放与假释的困境;另一方面则有助于转换看待社区矫正的视角,将其与监所服刑联结起来发挥共同防止再犯的效果。部分缓刑是全部实刑的亚类型,不应(过多地)设置宣告刑与前科等硬性要件。防止再犯的必要性与相当性既是构成部分缓刑的实质要件又是判断是否必须撤销部分缓刑的实质标准。部分缓刑中的宣告刑不能超出报应的程度,且宣告时应当确保充分的实刑刑期与缓刑考验期;但在执行阶段可通过假释、减刑乃至单纯的缩短考验期等措施应对特殊预防必要性减少的现象。可以针对类型化犯罪人而不是类型化的罪名,设定不同于一般犯罪人的部分缓刑规定或者有针对性的量刑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璇:

确定标准人心素应遵循“普遍化”检验方法

集萃 建立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可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注意义务的标准人由“力素”和“心素”两部分组成,后者指的是法规范期待行为人具有的谨慎态度。相对于力素而言,心素对于有效克服过失犯认定中的结果责任倾向发挥着更为关键的作用。标准人心素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在危险俯拾皆是的现代社会中,法秩序能够期待行为人对注意力这一稀缺资源进行怎样的分配和安排。对此,应当采取利益权衡而非社会通常性的思考模式。在具体确定标准人心素的内容时,应遵循以危险信号为基础的“普遍化”检验方法:首先,从结果出发反向逆推,考察怎样的谨慎态度足以有效避免注意能力下降;接着,根据危险信号所预示的危险级别,结合谨慎义务施行后可能对个人自由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判断该谨慎态度能否成为一项得到理性公民接受的普遍性义务。

(以上依据《法学》《法商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陈章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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