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轴线文保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拟对破坏中轴线行为定罚则

日期:11-25

原标题:北京中轴线文保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拟对破坏中轴线行为定罚则

北京中轴线,长7.8公里,南起永定门,贯穿古都北京的外城、内城、皇城、宫城,直达北端的钟鼓楼。线上汇聚了北京城建筑的精髓,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将出条例。最近,北京市文物局在官网发布消息:《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加强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北京历史文脉的传承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本市立法工作安排,市文物局起草了《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将持续至2020年12月21日。

在此期间,市民可敬请登录北京市文物局网站(http://wwj.beijing.gov.cn/)“政务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宝贵意见。

建筑群、历史道路、桥梁等均领“保护符”

本条例所称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是指始于元代从钟楼、鼓楼到永定门城楼的传统城市轴线,由一系列建筑群、历史道路、桥梁及其遗址共同构成的富于层次和秩序性的城市空间综合体。条例保护对象包括承载中轴线文化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遗产构成要素、遗产环境构成要素和文化传统。其中,遗产构成要素包括分布于轴线之上及紧邻轴线左右两侧呈现对称布局的建筑群,以及起联系作用的历史道路、桥梁及其遗址。

遗产环境构成要素更丰富,可以分为三类。其中一类是以中轴线为骨架对称展开的历史城廓、历史街巷、坛庙建筑、传统地名等。另一类是依托中轴线标志性建筑构成的特色景观视廊、烘托中轴线核心地位的北京老城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还有一类是与中轴线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历史河湖水系和桥闸等水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文化传统是指在中轴线文化遗产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国家礼仪文化以及表演艺术、民俗、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市文物局表示,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以其突出普遍价值为基础,坚持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中轴线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应当注重保护与展示各时代在居中对称格局统领下形成的历史遗存与城市发展印迹,保持和维护中轴线各段落的丰富性与差异性,尊重历史积淀所形成的风貌特征、城市功能与生活形态。

《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作为专项规划,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该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市人民政府和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域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促进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内涵挖掘与价值传播。文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文化旅游、园林绿化、水务、教育、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本市还应建立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工作机制,负责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包括统筹、协调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制度措施;指导、督促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对象的管理、使用单位履行文化遗产保护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机构,负责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日常工作。

中轴线聘“专家智囊团”

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中轴线文化遗产监测、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重大决策,在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和历史建筑维护修缮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听取专家意见。本市从相关领域遴选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组成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并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在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工作、生活或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对保护中轴线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市鼓励和支持中轴线文化遗产所在地居民参与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传承活动。

历史道路的肌理走向不得擅改

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依法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负责维护与修缮。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切实满足安全、消防等领域的具体要求,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确实无力修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中轴线遗产构成要素内历史道路的肌理走向、空间尺度、风貌景观和有价值的街道传统功能应当按照《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不得擅自进行调整。

中轴线遗产构成要素内历史道路和广场两侧建筑、绿化景观、附属设施的形态应均衡协调,不得破坏中轴线景观总体对称的风貌特征;历史道路沿线和广场外围的建筑界面应完整连续,建筑风貌应符合中轴线不同段落历史形成的风貌特色,街道家具、广告牌匾、标识标牌、市政设施等附属设施的形式应与中轴线文化遗产的整体风貌相协调。中轴线遗产构成要素内历史道路的步行环境应连续顺畅,为绿色出行提供便利。

考古遗址将亮出来

本市保护宫城、皇城、内城、外城四重城廓的城址遗存,加强考古研究,标识展示城廓的地理位置;保持历史街巷的肌理走向、现存的传统空间尺度和特色风貌,改善绿化景观;加强对坛庙、传统地名体现的中轴对称布局的标识和展示。

同时,严格管控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的建筑高度,维护平缓开阔的城市空间形态,突出中轴线的空间统领地位。

本市制定中轴线文化遗产相关的景观视廊名录,划定重点管控区域,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色彩、第五立面等,保证视廊内视线通畅与景观协调。

历史河湖水系的保护,应当记录历史功能、位置、形态、材料等历史信息;不得改变历史河湖水系的总体走向,维护河道原有形态和传统堤岸;合理控制桥、闸等水文化遗产的使用强度;修缮桥、闸等水文化遗产应当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材料。

文保区对部分活动说不

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活动:(一)拆除、迁移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二)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三)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等建设工程;(四)改变历史道路沿街建筑立面或建筑风格;(五)新建、改建、扩建或设置公共雕像、娱乐设施;(六)移植古树名木及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

对于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等造成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护规划关于建筑高度、建筑形态、景观视廊等要求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逐步实施改造。因实施改造对相关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本市将建立中轴线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和保护监测报告制度。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机构负责对中轴线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进行调查、记录、建档,并向社会公布。

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机构对文物本体保存状况、保护区域内的自然、人为变化、周边地区开发对文物本体的影响、游客承载量进行日常监测,并建立保护监测档案;定期对《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遗产保护、管理、展示、宣传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机构应当与中轴线保护区域内现有各世界遗产监测机构密切合作,共享监测信息。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轴线保护区域内业态的引导,优化业态分布,培育和扶持符合中轴线文化遗产价值的传统特色商业街和商业区。

本市鼓励和支持体现中轴线文化遗产价值的老字号企业,改革和创新经营模式,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鼓励和支持在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发展老字号与文化创意相结合的产业。

中轴线文化遗产将“说话”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向公众开放,向本市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捐赠或委托展示与中轴线文化遗产相关的实物、资料。

中轴线文化遗产相关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中轴线文化遗产价值发掘、阐释和传播活动,增进公众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鼓励中轴线文化遗产相关保护管理机构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采取展板介绍、电子音像展示、导览讲解、文化表演、创意活动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中轴线历史文化信息。鼓励和支持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中轴线文化遗产教育和教学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统筹中轴线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活动场所,开发文化体验线路,开展旅游配套服务经营等活动,参与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促进中轴线文化遗产内涵和价值的阐释与传播。

中轴线文化遗产将分时“限流”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依法管理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中轴线文化遗产相关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确定合理的游客承载量,并采取预约或适时限流、分流等措施。

中轴线文化遗产相关保护管理机构或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对讲解员、志愿者、导游进行培训,引导、教育讲解员、志愿者和导游规范解说中轴线历史文化内涵。

本市设立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基金,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国际组织援助,以及文物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资助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展示、研究和文化交流等活动。本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活动。

对破坏中轴线行为定罚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违法拆除、迁移不可移动文物,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等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外开展建设工程或其他活动,或经批准但在活动过程中破坏中轴线文化遗产的传统风貌、空间环境的建筑高度、建筑形态、景观视廊、历史风貌、生态景观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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