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评论|加强国际合作携手打击腐败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我们承诺采取并提倡多利益攸关方参与方式,包括国际组织、公民社会、媒体和私营部门等参与,来预防和打击腐败”“金砖国家应在各国法律体系允许的范围内,就所有与反腐败执法有关的问题加强多边框架内合作”“成员国支持进一步加强反腐败领域国际合作,提高联合国在全球反腐败治理中的权威和作用,支持联合国相关公约”……近段时间以来,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五次峰会、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二次会晤、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等多边框架下,与会国家就加强反腐败合作达成重要共识。
面对腐败这个世界性难题,推进腐败全球治理、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已然成为势不可挡的时代潮流。反腐败始终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共同关注的重点,成为国际多边合作重要议题,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国际刑警组织、世界银行等就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达成共识,建立了各自框架下的合作机制。不给腐败分子提供“避罪天堂”、拒绝腐败分子入境、建设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准则。
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我国在多边国际舞台上发出“中国声音”,积极推动构建国际反腐新秩序。从2014年推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到2016年推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通过《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在华设立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从倡议让“一带一路”成为廉洁之路,到2019年10月国家监委首次与联合国签署合作备忘录……我国主动设置议题,积极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不断展现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评价。各国在反腐败领域同中国合作的意愿也更加强烈,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朋友圈”不断扩大。
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凝聚共识是必要前提,归根结底要落在取得多少合作成果上。在“天网”越织越牢、越织越密的大势下,外逃腐败分子逐渐沦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无法与反腐败全球治理的向心力聚合力抗衡。数据显示,2014年至2020年6月,我国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7831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2075人、“红通人员”348人、“百名红通人员”60人,追回赃款196.54亿元。中国追逃追赃取得的成绩,既是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典型成果,也为其他国家惩治腐败提供了方案和借鉴。
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应有之义。追逃追赃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必须始终严格遵守对象国国内法、国际法和国际司法执法惯例,充分尊重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和司法主权,严格按照多边公约或双边协定提出请求、开展合作,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从保加利亚成功引渡外逃13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姚锦旗、推动菲律宾依据本国相关法律将江苏省纸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谢浩杰缉捕并遣返,推动柬埔寨警方将4名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并遣返……国家监委成立以来,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协助下,我们对外提出执法合作请求60余项、刑事司法协助请求13项、引渡请求7项,在国内与外方执法机关磋商案件50余次,组成34个团组赴18个国家开展追逃追赃执法合作,正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具体实践。
合作是大势所趋,共赢是人心所向。面对腐败这个共同挑战,任何国家都不能关起门来反腐,必须加强国际合作,携手打击腐败。要继续强化机制建设、拓宽合作平台,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框架下,健全拒绝腐败分子入境、资产返还等合作机制,深化和拓展多边框架下的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把反腐败国际合作共识转化为看得见、摸得着的合作成果。(李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