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赢共赢”考量下,基层公益诉讼的价值取向

日期:11-12
检察院

原标题:“双赢共赢”考量下,基层公益诉讼的价值取向

作为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检察公益诉讼以办案方式回应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具有鲜明的政治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在此,笔者以基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实践为例,对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和价值取向进行粗浅分析。

公益诉讼检察在基层的实践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福祉的“增长极”。人民至上的深刻思想内涵就是以人民为中心,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关注群众身边一件件“烦心事”,有助于提升人民群众美好生活获得感,是党和国家人民至上理念的忠实“践行者”。去年12月,某小区居民投诉小区附近垃圾成堆,臭气熏天,蚊蝇乱飞。属地镇政府接到投诉后安排了现场清运,但前边刚清运完后边又继续倾倒,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成为附近居民的“烦心事”,他们向相关部门反复投诉。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得到线索后,经调查认为属地镇政府的治理措施治标不治本,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治。属地镇政府为此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治理方案,除对现场垃圾全部清运外,还采取了拆除临时垃圾池、取消临时便道、安排专人巡查、加大清运频次、另行选址修建垃圾站等措施。检察机关收到回复后跟进监督,发现群众投诉的垃圾问题彻底整治,小区居民幸福指数得以提升。

公益诉讼检察在基层的实践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完全履职的“助推器”。实践中,当法律规定不完备或法律授权地方确定责任部门时,相关行政部门一般都会作出有利于本部门的解释,导致对一些群众的投诉件互相推诿,无人负责。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能时,可对特定领域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开展法律监督,助推依法履职完全履职。如群众投诉某菜籽油榨油小作坊存在油烟、噪音污染问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榨油作坊产生的油烟是否属于餐饮油烟产生分歧。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油烟治理授权地方政府确定责任部门,地方政府制定了治理餐饮油烟职责分工方案,但由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榨油坊油烟是否属于餐饮油烟无法达成一致,群众诉求迟迟得不到有效处置。彭州市检察院从公益诉讼角度介入,查阅了食品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确定了应当履职的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责令榨油作坊更新设备,采取隔音降噪措施,群众的诉求得到了圆满处置。

公益诉讼检察在基层的实践是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加油站”。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长效常治的工作,它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需要全社会接力前行,一代一代传承。承上启下、连接基层、用法律说话,办案与监督相统一、法治建设与教化社会相融合,这是基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最显著的特点和优势。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权、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措施的运用,开创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新路径。今年5月,热心网民在12345网络理政平台公开举报有人故意隐瞒交通事故骗取医保资金,相关行政部门囿于手段限制,在当事人没有如实陈述的情况下,未能收集到骗取医保金的证据。彭州市检察院发现案件线索后,经向投诉群众和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情况,认为本案骗取医保金行为涉嫌刑事犯罪,遂借助公安机关力量,查明当事人共谋骗取医保资金的事实。在公安交警部门无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彭州市检察院以当事人隐瞒交通事故病史、不能报销医保金为由,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察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追回全部被骗医保金,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作者系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代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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