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特点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统一制度和分类评价为重点,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以激励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为目的,构建分类清晰、名称统一、科学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畅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
北京市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教育教研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中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按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北京地区非公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均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原来实行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和中小学教师系列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
2。统一职称层级和名称。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3。明确统一前后职称对应关系。原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中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中一级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中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中三级教师可聘任为助理讲师。
4。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分类评价标准
1。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强化师德考评,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
2。实行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1)。按照不同类型、不同专业、不同层次教师的特点和成长规律,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职责为基础,合理确定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的评价重点。对于文化课、专业课教师,重点评价其在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育教学管理、技能比赛组织、指导学生参赛成绩等教书育人方面的工作实绩;对于实习指导教师,重点评价其在实践教学、实验实习课程教改、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教改、实验实训室建设、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指导学生参赛成绩等方面的工作实绩。
3。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唯一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可将教案教材、教研报告、调研报告、培训服务案例报告、发明专利、教研教改论文、行业标准、指导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三)畅通晋升渠道
1。建立业绩突出教师评价绿色通道。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教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奖的教师,可优先晋升上一级职称层级。对于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既承担文化课、专业课教学任务,又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价。
2。支持双师型教师申报职称。对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教师,在首次评审时可参考其在企业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以实绩、贡献为导向,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与职称评审。
(四)创新评价机制
1。改革评价方式。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和代表性成果评价为基础的评价机制,采取教学水平评价、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加大学校的评价权重,充分结合学校开展的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进行综合有效评价。
2。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根据各专业(学科)评审需求,优化专家库人员结构,扩大专业(学科)覆盖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专家和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坚持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机制,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考核机制,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3。加强评审监督。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评审公正规范、公开透明。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取消资格,对违规取得的评审结果予以纠正。
(五)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建立职称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等职业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结合学校办学规模、办学层次,核定中等职业学校高、中、初级教师职称结构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其中,正高级教师要从严控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
2。坚持评聘结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职称评审时,由学校在核定的职称结构比例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3。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健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考核制度,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没有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提高首都教育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首都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级部门要充分认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敏感性,按照职责分工,稳妥推进改革工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政策制定、结构比例调控、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服务机构及中等职业学校负责落实职称改革政策、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和办法、组织开展日常评价工作等。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级部门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中等职业学校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我市现有在编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教委根据管理权限,将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按照原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与改革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确认为改革后的职称体系。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0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