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抽名烟、喝名酒、穿名牌、戴名表、坐名车”的他,还干了啥?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周钧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委原副书记许洋的部分犯罪事实。
周钧曾任石屏宝秀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判决书称,其为许洋的密切关系人。
图为许洋在接受审查调查
据判决书:1995年,周钧与许某(另案处理)认识后,一直保持密切来往关系。2014年,许某任红河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后,周钧多次邀请许某到石屏县游玩,并邀请时任石屏县公安局政委姚某(另案处理)一起陪同。在交往接触中,姚某得知周钧与许某关系密切,便通过周钧向许某说情,希望能得到许某的提拔重用。
周钧向许某转达了姚某的想法后,2016年5月,姚某被任命为河口县公安局局长。
姚某对周钧心存感激,与周钧的关系也逐渐密切。期间,周钧作为许某的密切关系人,通过姚某职务上的行为,为陶某、王某、罗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他们实施的走私活动、开设赌场、打架斗殴、提拔领导干部邱某(另案处理)等事项上说情打招呼,打探查缉走私、开设赌场等信息,并收受了陶某、王某、罗某所送的人民币230万元、美元现金1万元。
为了“维护”和许洋的关系,2014年至2017年3月,周钧向许某行贿现金人民币10万元、价值93.2987万元的奥迪Q7越野车一辆,以高于同期市场49.9222万元的价格购买许某出售的房屋1套。
判决书中有许某的证言,“2014年至2019年间,周钧安排施某照顾我的饮食起居,为我做饭、充值加油卡、ETC、负责接待我的朋友,周钧还赠送我一块卡西欧的功能手表、日暮瓦旅行箱、菲拉格慕等物品”。
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周钧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判决书没有披露许某的姓名。公开信息显示,上述许某即为许洋。2014年,许洋由红河州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升任红河州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2019年2月,出任迪庆州委副书记。上任10个月后,2019年12月被宣布调查。
今年6月17日,中纪委官网刊发《打私变护私猎手变猎物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委原副书记许洋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其中提到了判决书披露的上述内容。
据中纪委官网:许洋长期在武警、公安系统工作,重义气、讲感情,但长期接触社会阴暗面,也让他沾染了一些江湖习气。“在干部选拔任用上,许洋也为兄弟、朋友开口子。2016年,石屏县公安局原政委姚某通过许洋‘好友’、商人周某的推荐,被提拔为河口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从此,周某在红河州享有‘地下组织部长’之称,导致红河州一些干部特别是公安系统干部,都期望以周某为纽带,达到个人‘进步’目的”。
报道称:许洋是走私犯罪团伙的“保护伞”,利用职务便利,与特定关系人通谋,向请托人透露查缉走私行动的信息,为犯罪团伙非法走私冻品、大米、白糖等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上演了一出出打私变护私、执法却违法的闹剧。此外,许洋还有强烈的“五名”情节:抽名烟、喝名酒、穿名牌、戴名表、坐名车。日常生活中,穿高档品牌服装,喝上千元甚至上万元的高档洋酒,抽上千元一条的高档香烟和几百元一支的高档雪茄,家中的名牌手表价值几十万元,长期使用2辆豪华越野车。
许洋简历
许洋,男,回族,1971年5月生,云南大理人,大学学历,1989年3月参加工作,199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9年3月至2001年9月,在部队服役;
2001年9月至2001年12月,任楚雄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警;
2001年12月至2003年11月,任楚雄州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正科级);
2003年11月至2006年2月,任楚雄州楚雄市公安局副局长兼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局长(正科级);
2006年2月至2007年5月,任楚雄州楚雄市公安局局长;
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任楚雄州楚雄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2008年7月至2010年7月,任楚雄州公安局副局长、楚雄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正处级);
2010年7月至2013年8月,任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副总队长(正处级);
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任红河州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主持工作);
2014年3月至2019年2月,任红河州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
2019年2月,任中共迪庆州委副书记。
2019年12月,被调查。
责任编辑:张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