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集萃|无因管理规则丰富及其解释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
无因管理规则丰富及其解释
无因管理的成立离不开管理意思。管理意思的成立,重在“质”的具备,而不计较“量”的多寡,就是说只要管理人有使管理行为事实上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而非据为己有的意思,就是具有管理意思。至于实际管理事务时产生的利益是多还是少,产生的利益少是否因可归责于管理人的原因所致,均不影响具有管理意思的认定,而是管理人是否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或侵权责任的问题。在其他要件具备的前提下,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的,成立适当的无因管理,否则,为不适当的无因管理。务请注意,该意思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许多情况下还不得背离客观规律、社会常识。不真正无因管理依其具体情形分别适用侵权法或不当得利制度,仅在如此对待特别不利于受益人的情况下才可参考无因管理的规定。本无义务的第三人主动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清偿,只有在具有管理意思的前提下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汪海燕:
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具有特殊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呈扩展趋势,重罪案件所占比例逐步提升。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设计具有同质化的特征,未能有效识别重罪案件适用的特殊性。重罪与轻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价值取向应有所区别,前者着眼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鼓励引导被追诉人自愿如实供述等,但其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的价值受限。在律师参与、证据制度、量刑建议和庭审程序等方面,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应呈现一定的独特性或有其侧重关注点,具体内容上应趋向于人权保障和错案风险防范。当前,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扩大与制度供给明显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这也意味着需要在案件类型化基础上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进行改革。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单勇:
锚定犯罪技术治理的价值导向
在信息文明时代,大数据等新型通用技术深刻推动了犯罪治理的变革,犯罪的技术治理模式兴起。技术治理具有技术赋能与技术赋权的两面性,技术赋能与技术赋权“一显一隐”的非均衡发展致使算法歧视、隐私弱化、数字鸿沟等问题趋重,加剧了社会安全防卫与个人权利保护的价值冲突。在数据主义重塑社会结构的当下,对犯罪技术治理的正当性进行反思尤为迫切。对此,有必要引入数据正义的分析视角,迈向数据控制且超越数据控制,以有限扩张、关系均衡、法律控制、技术赋权等正当性要求锚定犯罪技术治理的价值导向。这要求我们以数据权利厘定数据监控的法律边界,以算法治理打开预测性执法的技术黑箱,以数据开放打通公众参与的数据接口等等。
(以上依据《当代法学》《中外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关仕新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