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1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
来源:海南发布
日前,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处1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可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
在本市进行禁放
燃放管理是烟花爆竹管理的关键环节。《规定》在尊重传统民俗的同时,更加注重城市发展、环境质量和公共安全承受能力。
《规定》明确海口市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的同时,授权海口市人民政府划定和调整其他禁放区域;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采取全面禁放的应急措施。
同时,《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禁放区域以外的禁放地点,具体包括:国家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业广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在燃放时间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以及其他每日的6时至22时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易燃易爆物品、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抛掷;在阳台、窗台、室内、楼道、屋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由监护人等陪同看护。
在重大公共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经营烟花爆竹
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严格规范经营行为,既是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强化燃放管理的源头管控手段。
《规定》明确在海口市经营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严格按照确定的经营场所、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经营,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禁放区域和地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决定烟花爆竹经营场所设置。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
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主办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记者:计思佳
小编: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