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缮未成年人保护法,“托底”孩子健康成长

日期:10-17
法律未成年人

原标题:修缮未成年人保护法,“托底”孩子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开门立法”中与时俱进,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护。资料图。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开门立法”中与时俱进,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护。资料图。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据报道,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增加了多项内容,条文从72条增至132条,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监护人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我国现行法律制定于1991年,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修订。不可否认,这部重要法律在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近年来随着社会环境变化,这一法律也显现出立法滞后、周延不够等问题。14年后,这部法律再度修缮,秉承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精密填补了法律“真空地带”,顺应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国际立法潮流,有力回应了社会现实,为未成年人成长筑起一道更加安全的法律屏障。

就拿此次新修入法的学生欺凌来说,近年来,由校园霸凌引发的悲剧不时发生。尽管学生欺凌危害很大,但由于其隐蔽性和复杂性,法律制约并不容易。翻看之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并没有相关条款“针锋相对”,就连何为学生欺凌都未能着墨,不能不说是立法遗憾。

而根据此次新修法律条款,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定义,明确“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如此,摆脱了学生欺凌仅限于暴力行为、肉体伤害的窠臼,语言霸凌、网络霸凌等造成精神损害的恶意行为,也进入了法律规制范围,有利于为未成年人提供更为周全的保护。

不仅如此,新修法律还明确规定,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及时制止和处理学生欺凌行为”,“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等,这些有的放矢的措施,也有利于保护关口前移,预防学生欺凌现象发生,并对相关行为准确有效地做出处理。

当然,这部最新修缮的法律,规制学生欺凌并不是唯一的亮点。加强家庭保护、细化家庭监护职责,明确列举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完善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制度,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明确国家监护制度,为未成年人保护兜底等,立法聚焦公众关注的敏感领域,逐一明确了家庭、国家等主体的保护职责,形成了未成年人保护的“闭合链路”,有利于“一站式”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在刑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个别下调”最低刑责年龄的情形下,未成年人保护法率先修缮、完善“托底保护”制度,也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下好“一盘棋”的立法统筹思路。

法律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也是未成年人的权利港湾。聆听公众的声音、把握时代的脉搏、体现人本的精神;从社会舆论持续关注、反复探讨,到最后落地成法、照进现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开门立法”中与时俱进,写就了一个大写的“人”字。这也将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坚实的制度托底。

编辑:何睿校对: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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