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最低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修法“一盘棋”落下高明一子

日期:10-13

原标题:快评丨最低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修法“一盘棋”落下高明一子

考虑到降低最低刑责的重要性,立法确需慎之又慎。“个别下调”的做法,兼顾科学性与民主性,立于当前形势的“大棋盘”,落下了不无高明的一子。

刑法修订又有新动向。据报道,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围绕最低刑责年龄这个热点话题,历来争议不休。不少支持者主张,“立法应因时而变”,接二连三出现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说明之前确定的最低刑责年龄不合理,应当考虑降低入罪门槛、增强法律的震慑力。而反对者认为,对于已经呈现明显下降趋势的青少年犯罪率,再降低最低刑责年龄也无济于事,我国最低刑责年龄在国际上也并不算高,加大法律惩戒力度,实际上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政策的削弱。

老实说,两种观点都不无道理。尽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便有降低最低刑责年龄的声音,近年来的“两会”更不乏代表委员的提案,但立法至今未能松动和“进益”。而现实中时有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被“曝光”,一再刺痛公众的眼睛。

从最新草案的动向看,还不能说采取了哪一方的观点,而是另辟蹊径。虽然降低了最低刑责年龄,但这里的降低并不是普遍降低,而是“个别下调”。

根据草案规定,降低最低刑责年龄的同时,还设置了“四个限制性条件”:一是主体限制,必须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二是罪名限制,必须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三是情节限制,必须是“情节恶劣”,如果是“情有可宥”,则不在此列;四是兜底限制,必须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程序上设置了核准条件,目的是通过发挥最高司法机关、法律监督部门的把关作用,防止出现滥用等乱象,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这种做法的一大亮点是,既防止了“一刀切”的做法强行降低犯罪门槛、损害未成年人群体的权益,又直接回应了少数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这个难题。

翻看报道,诸如“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衡阳13岁男孩弑母案”“黑龙江13岁男孩强奸杀人案”“武汉13岁少年杀害13岁少女案”等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虽然凶手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但因为处于14岁这个最低刑责年龄之下,而逃脱了法律的惩罚。

草案将最低刑责年龄从14岁以下一概不究,变为12岁以上到14周岁也应就特定恶性犯罪承担刑责,正视并堵塞制度漏洞,有利于防止少数不法分子挑战国家法律、道德底线,也有利于保护更广大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不仅如此,下好修法“一盘棋”,也是草案的亮点。经过多年的立法跋涉,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有关条款不仅见诸《刑法》,也见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任何一处重要条款的修改,都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

根据最新草案,修订的不止“最低刑责年龄”这一部分,还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统筹考虑”进来,如此有利于“宽严相济”“以人为本”“保护未成年人”等立法精神在关联法律中得到贯穿和体现,更好地实现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科学性。

心急吃不了“热豆腐”。考虑到降低最低刑责的重要性,立法确需慎之又慎。“个别下调”的做法,兼顾科学性与民主性,立于当前形势的“大棋盘”,落下了不无高明的一子。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柳宇霆(法律从业者)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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