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局原副总贪腐14年敛财超千万 获刑12年

日期:09-17
沈阳铁路局大连

原标题:沈阳铁路局原副总贪腐14年敛财超千万获刑12年

新京报快讯(记者裴剑飞)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刑事裁定书,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沈阳铁路局)原副总经理王迁,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涉案金额1653.66万元。记者注意到,王迁自2003年担任大连机务段副段长时,就开始了贪污行为,一直到2018年被查前,仍在收受贿赂,其贪腐时间长达14年。

王迁曾安排多位下属虚列材料款套取资金购买房产、车库,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铁路机车配件产品的试验、销售及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防止下属“泄密”,还送给财务室主任50万元封口。

安排多位下属虚列材料款套取资金购买房产、车库

关于贪污罪的事实,判决书显示,2003年至2008年,王迁在担任沈阳铁路局大连机务段段长、副段长、苏家屯段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业务列支材料款、截留维修费等方式,骗取、侵吞公款,总计人民币608.89万元。

2003年至2006年,王迁担任大连机务段段长、副段长期间,为方便账外使用公款,多次指使时任大连机务段财务室主任、检修车间主任、材料室主任等人,虚列材料款、维修费等,通过供货商经营的公司虚开发票,将结余的成本套出形成账外资金。2006年3月,王迁将存有上述账外资金人民币122万余元的三张工商银行存折交给供货商,提现后存入以供货商妹妹名义开办的工商银行存折内,代为王迁保管。

2004年9月,时任大连机务段段长的王迁欲用公款在大连市购置房产,谎称段里零小工程需要用钱,安排下属虚列三笔材料款,通过供应商经营的公司虚开发票的形式,将材料款总计人民币211.89万元套出支付给供应商的公司,用于购买了一套在大连市的房产和地下车库。

为防止下属“泄密”送给财务室主任50万封口

2006年3月,为防止财务室主任唐某泄露自己贪占公款的事实,王迁将上述账外资金人民币50万元送给唐某;2006年下半年,为感谢前任领导对自己的关照并继续得到其支持,王迁将上述账外资金人民币30万元送给前任领导。

2007年12月,王迁担任苏家屯段长后,安排财务科、材料科、检修车间等部门虚列材料款,通过供货商奇跃公司虚开发票,套取材料成本形成账外资金。并借为职工购买海鲜等节日物资之机,要求机务段向海鲜供应商多付款,以产生结余方便自己使用。至2010年,苏家屯多付给海鲜供应商娄某的资金达人民币70万元。王迁从娄某处陆续提取总计人民币12万余元的海鲜用于个人使用。2017年底,王迁通过安排白某向娄某购买海鲜,将上述70万元中的43.49万元套出,转至他人名下保管,余14万元由娄某继续代自己保管。

他人为承揽基建工程先后给王迁装修了三套房

关于受贿罪的事实,判决书显示,2012年至2018年,王迁担任沈阳铁路局局长助理、副局长、沈阳局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宇田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铁路机车配件产品的试验、销售及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宇田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等6人给予的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1044.77万元。在王迁收受的贿赂款中,既有现金、奥迪A6L轿车,还收受企业利润分红,并用分红款炒股,同时,接受了他人为其装修住房及所送部分家具。

2011年至2017年,王迁利用担任沈阳铁路局局长助理、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宇田公司生产的机车细水雾灭火装置在沈阳铁路局站段试验、装车、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年末,王迁在沈阳市和平区湖家园小区的家中收受邱某所送人民币200万元。

在收受财物上,王迁可谓是“来者不拒”。2008年至2017年,王迁利用担任沈阳铁路局苏家屯段长、沈阳铁路局机务处处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助理、沈阳铁路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于某在苏家屯承揽基建工程提供帮助。2008年左右、2016年、2017年,于某先后为王迁装修大连市西岗区沈铁龙畔锦城春都园、沈阳市和平区远洋和平府、大连市开发区亿锋8号等三个小区内的房屋并购置了家具。经鉴定,可实现合理价格人民币93.39万元。

贪腐行为长达14年敛财超千万

2018年4月25日,王迁因涉嫌职务犯罪被辽宁省监察委员会留置,2018年7月23日被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辽宁省公安厅执行逮捕。记者注意到,王迁自2003年担任大连机务段副段长时,就开始了贪污行为,一直到2018被查前,仍在收受贿赂,其贪腐时间长达14年。

案发时,王迁系沈阳铁路局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涉案金额中,608.89万元与贪污有关,1044.77万元与受贿有关。一审判决后,王迁以原审量刑过重等原因上诉,该案二审于2020年7月30日宣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王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非法占有公款,归个人所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王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迁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以并罚。王迁具有自首情节,且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缴纳罚金,故对其可减轻处罚。根据王迁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新京报记者裴剑飞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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