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公私关系当知所守

日期:09-16
党员干部

原标题:处理公私关系当知所守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公家物品原本姓公,本应该管理好使用好,然而在少数地方却出现了公家财物被一些党员干部长期占用、甚至跟随一起“退休”的怪象。以相机为例,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采购了一批相机。然而,一些相机却好像固定了使用者,久而久之便被据为己有。明明是公家的财物,却变成了一些党员干部的私人用品。

这种现象表面看是少数党员干部觉悟不高、顺手牵羊、贪便宜,本质上却是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等属于违纪行为。而侵占本人主管、管理和经手的公物,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则构成违法犯罪。

之所以出现公家财物成私人用品的现象,首先还是个别党员干部纪法意识不强,觉得拿点公物、蹭点好处、捞点油水不算什么大事。殊不知,许多贪腐行为正是从这样细微之处的失节开始的,置之不理,就容易坠入严重违纪违法的深渊。此外,这种情况也暴露出一些地方和部门财产管理混乱、监管不力等问题。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对侵占公家财物的人和事,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处理;另一方面,要织密财物管理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住任性伸出的手。

“大贤秉高鉴,公烛无私光。”公私之间,就如同楚河汉界,理应泾渭分明,这是为官从政的朴素逻辑。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更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心底无私天地宽。党员干部只要坚守共产党人的价值观、矢志提升自我觉悟,在面对公与私的选择时就能看得清、想得透,在处理公与私的纠葛时就会知所趋、知所避、知所守。(李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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