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原区人大代表非法拘禁致人轻伤仅获缓刑 被害人申请抗诉失败后提出上诉

日期:09-16
辽宁

原标题:辽宁原区人大代表非法拘禁致人轻伤仅获缓刑被害人申请抗诉失败后提出上诉

8月6日,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就一起非法拘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志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被害人因不服判决向检方申请抗诉,8月17日,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抗诉请求答复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根据庭审以及判决书了解到,被告人王志斌与被害人赵国营因给付股权款及违约责任问题产生了矛盾,随后王志斌强行将赵国营困在工厂内,实施殴打,经司法鉴定,赵国营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腓骨远端粉碎骨折。

8月18日,被害人赵国营接受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采访时表示,下一步将对裁定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上游新闻记者采访了解到,被告人王志斌系当地三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此前还是朝阳市双塔区人大两届代表。

▲王志斌涉非法拘禁罪于7月20日开庭审理。图片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

▲王志斌涉非法拘禁罪于7月20日开庭审理。图片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

原人大代表非法拘禁致被害人轻伤二级

根据警方的受案登记显示,2019年8月21日上午10时38分,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到报警称有人打架。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赵国营与王志斌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后发生厮打。

今年7月20日,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王志斌系朝阳市双塔区人大两届代表,同时还是三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与被害人赵国营二人合伙经营一家废旧轮胎加工厂,双方因给付股权款及违约责任问题产生矛盾。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21日上午,被告人王志斌邀请被害人赵国营前来工厂商量解决纠纷事宜。赵国营应邀到工厂办公室后,王志斌欲让赵国营在一份解除协议书上签字,赵不同意欲离开,发现工厂大门已关闭。王志斌指使工人将赵国营拦截,并强行拽入办公室。进入办公室后,赵国营欲拿手机报警,被工人夺走,并对赵国营进行搜身。

争执当中王志斌与赵国营发生厮打,王志斌用拳头击打赵国营头部将其打倒在地,并用脚对其头部、左脚踝部碾踹,造成赵国营头部受伤。后王志斌将赵国营扣在办公室指使工人进行看管。随后,赵国营趁机逃跑,逃跑过程中导致左脚踝受伤。

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赵国营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腓骨远端粉碎骨折分别为轻伤二级。检方认为,应该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8月6日,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志斌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在拘禁过程中有殴打行为,且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其行为构成违法拘禁罪。王志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案件调查阶段,双塔区人大在答复函中建议暂时不要对王志斌采取强制措施。受访者供图

▲案件调查阶段,双塔区人大在答复函中建议暂时不要对王志斌采取强制措施。受访者供图

被告人大代表职务被暂停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2019年10月22日,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拟对王志斌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因其为双塔区人大代表,而向双塔区人大常委会请示。

2019年10月28日,双塔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党组会议,决定暂停王志斌双塔区第九届人大代表职务。

答复函中建议暂时不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列举了三项理由。答复函认为,王志斌为双塔区两届人大代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表现不错;王志斌系三个企业法定代表人,安排就业100多人,每年缴税60多万元,为经济作出一定贡献;此外,为三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家创业。

随后,向阳公安分局两次向双塔区人大发函,表示为保证诉讼正常进行,请双塔区人大明确答复是否可对王志斌采取强制措施。2019年12月24日,双塔区人大在《关于“暂停人大代表职务”的解释函》中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暂时停止代表职务的代表,司法机关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记者查询朝阳市双塔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发现,王志斌已不在人大代表名单内。

▲8月17日,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抗诉请求答复书,决定不予抗诉。受访者供图

▲8月17日,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抗诉请求答复书,决定不予抗诉。受访者供图

被害人不服判决申请抗诉

由于不服判决,被害人赵国营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书。

赵国营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被告人不应被判处缓刑。庭审中,被告人王志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称被害人所受的伤害并非其行为造成,仍主张是被害人自己逃跑所致,拒不如实供述其拉电闸关监控、与被害人在屋内发生厮打等事实。

该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的庭审表现,依法当庭变更量刑建议,提出判决被告一年实刑。一审判决称:“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而事实上,法院并未采纳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该裁判与庭审进程严重不符。

赵国营认为,一审法院未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该判决已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

对于被害人赵国营提及的王志斌对指控的案件事实不予认可,检方的公诉意见书中也有相同的意见。

据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在7月20日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书显示:“被告人王志斌庭审中,进行诸多辩解,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不予供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但其在最后辩论中,强调了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认可,请法庭量刑时综合考虑,依法裁量刑罚。”

8月17日,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抗诉请求答复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8月18日,被害人赵国营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下一步将对裁定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赵国营一方认为,本案中有明显的行政干预司法现象存在。行政与司法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国家职能,其间如有越界与融合,势必会损害国家利益、公民利益。

上游新闻记者沈度

责任编辑:郑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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