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府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实行“三统一”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根据规定,市和区县(市)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以本级政府办公机构名义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部门,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对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经制定机关审核机构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其办公机构进行统一登记。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统一编号并具有识别性,使用专用发文字号。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统一印发,并通过政府公报、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备案机关可以向有关专家、专业组织进行咨询。市、区县(市)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可以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由具有法学、行政管理、经济管理、财政审计、语言语法等方面知识并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或者实务工作者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