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西旅游市场“黑名单”细则发布
来源:山西发布
9月14日,省文旅厅传来消息,为加快全省旅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山西省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开始实施,各市文旅部门或执法机构,将根据黑名单认定、公布、惩戒、移出展开管理工作。
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
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省或者市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措施的统称。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将被列入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包括:
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
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
旅游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
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连续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制定);
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等情形。
《细则》明确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旅行社、景区、旅游住宿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导游等其他从业人员。
各级文旅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山西”网站等渠道发布旅游市场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实施惩戒措施,比如,对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相关部门发起联合惩戒等。
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会员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主体监督,发现违反旅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举报。
来源|山西日报
编辑|张轶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