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央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正式起步
新京报讯(记者倪伟)昨天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等介绍了最新发布的《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情况。
9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
《准入决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中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准入决定》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条件和程序。《准入决定》规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注册资本,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补充资本能力,以及组织机构和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等方面符合《准入决定》规定。人民银行自受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准入决定》实施前已具备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自《准入决定》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应当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人民银行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
潘功胜介绍了《金控办法》的适用范围。《金控办法》明确,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将被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或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金控办法》规定的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准入决定》《金控办法》是基于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现状,相关部门为规范金控公司经营管理、防范风险、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而制定的。据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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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补齐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短板
潘功胜介绍,《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出台,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工作正式起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和改革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大型的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业,比如,历史比较久远的,像中信、光大、招商局集团;地方背景的,像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还有民营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如蚂蚁金服等。其中一些实力比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但是,此前我国一直没有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整体纳入监管,所以在监管方面存在着空白,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业盲目扩张,组织架构复杂、隐匿股权架构,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还有少数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等,比如明天系、华信系、安邦系等。
潘功胜表示,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和监管,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立足于我国具体实践,充分吸收国际金融监管经验,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实施,有利于防范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传染,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有益的创新,更好地满足全社会多元化、综合化、便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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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扩大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适用范围
潘功胜介绍,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总体平稳,疫情的影响逐步消退,销售在快速恢复,开发投资在加快复苏,房价总体平稳。在与房地产业界、金融业界进行广泛沟通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和住建部会同相关部门形成了对重点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规则是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增强房地产企业融资管理的市场化、规则化和透明化。从微观的层面来说,有利于房地产企业形成稳定的金融政策预期,合理安排自身的经营活动和融资行为,矫正一些企业盲目扩张的经营行为,行稳致远,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潘功胜说,实际上,从去年以来,部分房地产企业已经开始对自身的经营策略和财务结构进行优化。在规则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和市场的实际情况,设计了科学合理的过渡期安排。从整体上看,目前重点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起步平稳,社会反响正面积极。
他表示,下一步,将会同住建部以及其他的相关管理部门,跟踪评估执行情况,不断完善规则,稳步扩大适用范围。
编辑樊一婧校对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