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再次重操旧业 检察官释法说理促使认罪认罚

日期:09-15
敲诈勒索公安机关检察院

原标题:缓刑考验期再次重操旧业检察官释法说理促使认罪认罚

他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以同样手段犯罪,检察机关深挖案情,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变更罪名,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

犯罪嫌疑人当场认罪认罚

办案检察官与民警在梳理疑似被害人清单

办案检察官与民警在梳理疑似被害人清单

“明明是敲诈勒索,怎么就变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前的认罪认罚不算数了吗?现在这个罪名我不认!”讯问室内,得知自己罪名变更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情绪激动,不停质问着检察官。

2020年3月,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在审理一起王某涉嫌敲诈勒索案时,发现新线索端倪,在深挖细节的同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于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准确变更罪名,并情理法结合耐心向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改变了他对新罪名的抗拒态度。日前,检察机关最终以王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重操旧业破译手机密码

2018年初,云南籍的王某在网络上结识了几个善于破解苹果手机密码的朋友,他在这些人的教唆下也“挑战”了一番,竟发现自己颇有破译的天赋。

朋友也夸他能干,让他加入一起玩起了更大的“游戏”:敲诈勒索。他们网购大量苹果手机账号信息,破解手机密码后将手机锁死,再以解锁为条件,向机主索要钱财。

当轻松拿到第一笔敲诈所得的200元时,王某兴奋不已。自小无心学业,早早就外出打工,吃尽苦头也仅能勉强维持温饱的他,完全禁不住这个诱惑。

破解密码是整个犯罪过程中最难的步骤,王某一发不可收拾地钻研着,“技艺”也愈发精湛,只要他负责的破译,成功率在五成以上,成了圈子里小有名气的能手。

好景不长,2018年5月,由于一名同行敲诈勒索行为的暴露,王某等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考虑到当时他还处于未成年,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019年4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初期,王某认真悔过,谨小慎微过着日子,但一场肺炎让他花光了所有积蓄。病愈后,囊中羞涩的他开口向朋友借钱。

得知王某的窘境,破译圈中的朋友们建议他发挥“特长”,重操旧业。他抱着侥幸心理,再次走进破译圈子。然而天网恢恢,他的违法行为很快就因张家港市的一名被害人及时报案而被警方再次锁定。

引导侦查准确变更罪名

经过初步侦查,公安机关查实了9名被害人的9台手机被锁定破坏,王某敲诈数额已达6000余元,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2020年3月,公安机关提请张家港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过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涉案被破坏锁定用于敲诈勒索的手机部数尚未达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干扰”“后果严重”的情形,即未造成10台以上智能手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但该案敲诈数额已经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因此决定先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王某批准逮捕。

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进一步对卷宗材料进行分析研判,调取的清单显示,王某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有大量疑似敲诈勒索数额的转账信息。“这意味着被害人的数量可能远远不止9名。”检察官敏锐地捕捉到这一信息,认为相关犯罪事实仍有挖掘空间。

于是,在对案件决定批准逮捕的同时,检察官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做好后续的侦查工作,对有疑似敲诈勒索数额的转账明细予以核实。

通过查看王某的手机微信、支付宝收款记录,逐条进行梳理、比对,检察官发现在他的转账记录中,200元到1000元整数数额比较常见,类似记录有40余条。这样的异常现象显然不符合一个普通用户的使用习惯。据此,检察官建议办案民警对其中有转账记录可查的相关人员予以核实,以确定有无新增的被害人人数。

“大部分被害人是核实确定了,但清单上还有些人嫌麻烦,不愿意配合我们做材料。”办案民警向检察官沟通侦查进展时,显得颇为头疼。办案检察官决定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联系方式,对多名不愿意配合的涉案人员逐一进行电话联系,根据涉案人员不同的时间安排和地点需求,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案,耐心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并实时跟公安机关沟通,及时获取了相关人员的笔录材料,将相关证据材料予以及时固定。

经过一系列的调查,最终核实涉案被害人共计40余名,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破坏的智能手机设备达46部。2020年5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该案移送至张家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释法说理促使认罪认罚

听闻自己的罪名被变更,王某一反之前的认罪认罚态度。他认为,这次的犯罪手段与上回被判缓刑的情况一样,并且数额也不大,应该轻判很快能出去。他难以理解眼下的变化,也不愿意接受新的罪名。

在日常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由于罪名变更或者对罪名的不熟悉造成心理抵触,进而不认罪认罚的现象时有发生。

“你这种情形属于法律上规定的牵连犯的情形,采用非法手段锁定手机的行为,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之后以解锁为条件,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行为,在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的情况下,你的目的行为又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法律规定,要择一重罪处罚。”检察官耐心地向王某释法说理,阐述了变更罪名的原因、讲解了法律的相关概念。

经过不懈沟通,王某的情绪逐渐缓和,还引起了他对法律知识的兴趣。检察官趁热打铁,对他进行了认罪认罚知识的普及,告知他在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情形本来可以争取到从宽处理的机会的,现在如果他因为对罪名变更的不理解而否认了自己认罪认罚,这样就失去了从宽处理的机会,甚是可惜。

当检察官将情理法与王某解释清楚后,王某当场表示认罪认罚。经张家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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