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2市征地批复了!事关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

日期:09-12
建设用地

原标题:这2市征地批复了!事关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

来源:中国福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三明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闽政办〔2020〕41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三明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三明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19〕696号)转发给你市,请认真遵照执行。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督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三明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自然资函〔2019〕69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三明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闽政文〔2018〕203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三明市三元区、永安市、明溪县、大田县、宁化县、清流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89.9047公顷(其中耕地72.5117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8.7399公顷)、未利用地11.220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4.0474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5.7297公顷、未利用地0.480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338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33.7208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作为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三明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其中改移道路用地19.278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按照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反馈制度的有关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报自然资源部。

三、你省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2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闽政办〔2020〕4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137号)转发给你市,请认真遵照执行。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督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自然资函〔2020〕13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闽政文〔2018〕210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泉州市丰泽区、洛江区、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95.5028公顷(其中耕地122.8632公顷)、未利用地18.952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33.3773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2825公顷、未利用地3.900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9.3836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61.3996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供地方案中的供地方式依法依规提供,作为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和改移道路用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切实落实核减的用地(共计核减9.2126公顷,均为改移道路用地),进一步完善有关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督促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做好与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衔接,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你省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自然资源部

2020年3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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