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就“7·15”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标准作出解读

日期:09-12
房地产调控社保住房通知

原标题:市住建局就“7·15”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标准作出解读

昨日,市住建局于9月4日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一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相关条款执行标准的复函,引起广泛关注。记者获悉,该复函对深圳“7·15”房地产调控政策在执行方面有关适用时间节点、社保断缴、离异人士购房的理解与执行等13个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关于政策适用时间节点:政策的适用以交易时间为准。根据《通知》交易时间在2020年7月15日上午9∶30之前的,按原限购政策执行,交易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准,无录入时间的,修改时间视为录入时间。交易时间在2020年7月15日上午9∶30之后的,按新政策执行,交易时间以网签合同签名时间为准。

关于交易证明材料的认定:2020年7月15日上午9∶30之前的转账凭证未注明“购房款”、“购房定金”等相关表述,但能提供对应居间合同或交易协议的,视为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的要求。

关于转账凭证收款人及付款人的认定:转账凭证的收款人应为卖方本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媳、女婿岳父母或为其提供交易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转账凭证的付款人应为购房人本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媳、女婿岳父母或购房人本人通过公证委托的其他人员。

关于社保断缴问题:《通知》第三条第(二)项关于社保断缴不超过3个月的规定,指购房条件要求的连续缴纳时间段内出现一次或多次断缴但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情形。

关于个人所得税断缴情况的认定:购房人提供个人所得税作为证明材料的,个人所得税断缴情况参照社保断缴情况认定。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未达到纳税起征点,纳税额为零的,审查当月社保缴纳情况,当月社保已缴纳的,不视为断缴,当月社保未缴纳的,视为断缴。

关于离异人士购房的理解与执行:《通知》第四条关于离异人士购房不区分深户家庭和非深户家庭。离异前家庭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若该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且离异时未分割的,离异后需转移登记在一方名下后,无房一方可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离异后直接转让给第三人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购买一套住房,登记在符合购房条件的任一方或双方名下。再婚或复婚家庭,按现有家庭住房套数计算,不再考虑其双方离异前家庭拥有住房情况。

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2020年7月15日上午9∶30之前购买住房且能提供《通知》第一条有关凭证,但尚未取得人力资源或公安部门准予落户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可按照《通知》第八条有关规定继续完成交易。

关于房屋抵押合同网签的理解与执行:在抵押贷款合同信息实现自动推送后,对按揭购买住房和商务公寓两类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进行监管;“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合作银行线上申办的,抵押贷款合同暂不受影响。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社保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购房社保条件仅需审核医疗保险缴纳情况。

关于现役军人购房:部队驻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可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无需提供社保或纳税证明。

关于军转干部购房:武警、消防、边防等驻深部队官兵转改为我市国家工作人员,因尚未完成转改程序或完成转改3年内,不能提供满足购房条件所需户籍、社保、纳税缴纳记录的,由转入单位出具情况说明(附转业证明),免于审核社保或纳税记录情况,限购住房套数参照深户居民家庭办理。

关于移交安置我市的军休干部购房:移交安置我市且在我市无本人住房的军休干部可在本市限购一套住房,无需提交社保或纳税证明。购房人以我局转发的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军队退休干部安置花名册》记录为准。

关于登记权利人问题:深户家庭一方为符合购房条件的深户,另一方为符合购房条件的非深户,家庭购买的商品住房可单独登记在任一方名下。

北京冬奥村样板间首次亮相,内部设计细节揭秘 巴林与以色列建立外交关系 土耳其外交部回应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