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虚增资产5亿余元九好集团郭丛军等人违规披露案一审开庭
正义网杭州9月11日电(记者范跃红通讯员龚剑)9月9日,由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丛军、宋荣生、杜晓芳、王鹏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在拱墅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丛军作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为达到吸引风投资金投资入股、完成政府招商引资税收目标以及实现上市等目的,伙同公司董事、总裁宋荣生,股东杜晓芳及财务副总监王鹏,在2013年至2015年间,通过与他人签订虚假业务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利用资金循环虚构银行交易流水、改变业务性质等多种方式虚增服务费、贸易收入2亿余元,通过借款后以存单质押的方式在账面上虚增货币资金3亿余元。
后郭丛军等人在九好公司与上市公司(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向对方公司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使对方公司公开披露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及主要财务数据,且未披露3亿余元定期存单质押的虚假事项。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九好集团虚增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的30%以上,未按照规定披露的担保等重大事项所涉及的累计数额占九好集团实际净资产的50%以上,且已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以上。
检察机关认为,郭丛军、宋荣生、杜晓芳、王鹏的行为已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郭丛军、宋荣生、杜晓芳、王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四被告人均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家属及部分群众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办案检察官指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刑法第161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