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懒汉出局”“重残重病进低保”,社会救助拟纳入政府规划
新京报讯(记者马瑾倩)社会救助不再养“懒汉”、重残重病明确纳入低保……9月7日,民政部官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9类社会救助对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7日。
焦点1:国家拟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机制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社会救助政策,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能力。
同时,国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和紧急救助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焦点2:未就业社会救助对象不得无理拒绝就业
征求意见稿明确,社会救助对象包括: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鼓励企业吸纳、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实施就业救助。加强就业救助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等制度衔接,鼓励和引导就业救助对象主动就业创业。
征求意见稿提出,社会救助对象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参加劳动,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应当积极就业;未就业的,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提供的免费培训、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
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之间和其他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先行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焦点3:重残重病特困人员可纳入低保
实施社会救助,可以通过发放救助金、配发实物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必要的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以及办理丧葬事宜。同时,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后,仍在义务教育或者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读的,应当继续予以供养。
焦点4: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享政策优惠
社会力量参与方面,明确国家鼓励、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救助帮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为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救助提供便利。
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作用,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向社会力量购买,为有需求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依法做好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指引、公益服务记录或证明等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焦点5:骗取社会救助将被纳入全国信用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实施监督,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及时公开社会救助政策、救助标准以及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除公示的信息外,社会救助单位及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建立社会救助对象信用记录制度,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救助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以非法所得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链接:一句话get社会救助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重病患者等特困人员,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低保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给予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国家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必要的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年满十八周岁后,仍在义务教育或者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读的,应当继续予以供养。
[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急危重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教育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以及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按规定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实施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属于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配租公租房或者发放住房补贴;属于农村住房救助对象的,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救助。
[就业救助]对低保、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鼓励企业吸纳、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实施就业救助。
[受灾人员救助]对受灾人员实施必要的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实施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临时救助]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配发实物、提供必要的服务。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直接实施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新京报记者马瑾倩
责任编辑:朱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