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日期:09-04

原标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正义网北京9月4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史兆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无论是从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这项制度都是一次成功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上作主旨发言时表示,自制度适用以来,刑讯逼供等情况大为减少,诉讼效率得到较大提升。

在陈卫东看来,认罪认罚从宽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则意味着达成一种合意。“因此,从权力属性来看,检察机关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确保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符合自愿性、真实性原则。”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为什么只能从轻,不能减轻?”陈卫东在发言中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他表示,认罪认罚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承认有罪甚至减损了其在庭审中一系列的诉讼权利为代价。因此,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从立法的精神要义角度而言,除特殊情节外,只要当事人认罪认罚,就应当给予其从宽处理。

在陈卫东看来,作为法院量刑裁决的参考,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区分。“从总体上来看,对于疑难复杂甚至应当判死刑的案件,直接建议判死刑也没问题;而对于绝大多数案件,可以考虑多提幅度刑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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