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法典·专家答疑|宠物狗越来越多,若导致他人受伤,主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编者按: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民法典涵盖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你我息息相关。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即日起推出“民法典·专家答疑”系列报道,邀请多位权威专家,就大家关心的民法典问题进行解答。
日前,广东顺德发生一起悲剧,一只大狗绊倒路边一位老人,导致老人不幸离世。遛狗的并非狗主人,而是同村一名12岁小女孩罗某,她把主人拴在门口的宠物狗牵出来玩。宠物狗的主人、罗某等各方应承担什么责任成为讨论的焦点。随着饲养宠物的人不断增多,因饲养宠物引发的侵权法律问题也不断增多,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此有什么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彭诚信:饲养动物在不同情形下致人损害的具体责任应如何承担,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此次民法典保留了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主要规定,也对部分内容作出了较大调整。
民法典第1245条沿袭了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条款,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情形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饲养者或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危险动物更是如此。不过,该条也规定了饲养者的免责条款,如果饲养者能够证明动物造成的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即,如果被侵权人的受害是因其自身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饲养人或管理者便可以免责。但受害人若仅有一般过失的话,饲养人或管理者还是应承担全部责任。比如,受害人明知他人饲养的大型犬较为凶猛,且主人已经注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仍然进行挑逗,致使它攻击受害人;或者是在动物园内,受害人不听劝阻,在猛兽区擅自离开安全车或者翻越栏杆。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处的“管理规定”应该理解为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等。随着城市内饲养动物的增多,应对大型动物,例如大型犬类采取安全措施,尤其是狗链和嘴套。该条规定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饲养者或管理者违反了有关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宠物伤人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如第三人故意挑逗动物,导致了别人受伤。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既可以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也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民法典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让被侵权人可以基于特定主体的经济能力选择由谁来赔偿,有利于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如果动物侵权由第三人造成,饲养人无过错,在赔偿完被侵权人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索赔。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即使动物已经被遗弃或逃逸,动物致人损害仍然需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该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随意遗弃宠物、对宠物不采取相应措施,以法律的方式促成对宠物负责的社会风尚。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闲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