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布十起涉疫情典型案件 一医师泄露患者隐私被暂停执业半年

日期:08-26
新冠肺炎

原标题:浙江公布十起涉疫情典型案件一医师泄露患者隐私被暂停执业半年

新京报快讯据浙江省卫健委微信公众号消息,新冠疫情以来,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各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部署要求,严肃查处各类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违规行为,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批、警示一方的效果,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截至7月30日,浙江省共依法查处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违规案件10289件,罚款金额2742.0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93.56万元。

01。杭州西湖凯骊医疗美容门诊部违规开展新冠抗体检测案

2020年3月23日,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接到投诉,杭州西湖凯骊医疗美容门诊部涉嫌违法开展新冠核酸抗体检测。执法人员现场查明该门诊部存在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超范围开展新冠抗体检测的违法事实,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02。大碶三之三幼儿园未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案

2020年5月19日,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大碶三之三幼儿园存在开园前教职员工未递交健康申报表,未进行新冠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等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关于印发宁波市新冠肺炎疫情精准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等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03。郑某某疫情防控期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生活美容服务案

2020年3月5日,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龙湾区永中街道万达广场1号楼505室的场所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郑某某自2019年12月24日起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开展生活美容服务,且疫情防控期间,在政府明令美容院不得营业的情况下,仍擅自开展生活美容服务,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3650元的行政处罚。

04。德清武康街道布鲁斯宾馆疫情防控期间未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案

2020年2月19日,德清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通过某住宿App查询到德清武康街道布鲁斯宾馆显示为正常营业。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宾馆存在未对入住旅客查验健康码,测量体温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湖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等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5。徐某泄露新冠肺炎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案

2020年2月5日,平湖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获悉有微信群传播某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病历资料截图后开展调查发现,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麻醉科执业医师徐某,私自将患者电子病历首页拍照发到同学微信群后被广泛传播,导致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人正常工作、生活和身心健康,依据《执业医师法》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的行政处罚。

06。新昌县泊美湾酒店有限公司未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案

2020年3月4日,新昌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新昌县泊美湾酒店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根据新昌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的行为,存在未采用全新风运行模式使用集中式空调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等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07。江山含贝口腔门诊部违反疫情防控禁令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案

2020年2月11日,衢州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从“口腔清洗消毒在线监控系统”发现江山含贝口腔门诊部于2月7日有工作人员清洗处理口腔诊疗器械,结合现场检查结果,查明其在疫情防控要求停诊期间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口腔诊疗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依法给予警告、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08。银河职业培训学校疫情防控期间擅自开学案

2020年4月24日,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银河职业培训学校存在未经教育、卫生健康部门专业人员核验防疫条件擅自开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衢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等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09。天台县白鹤镇孟岸许村许某某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消毒产品案

2020年2月4日,天台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至天台县白鹤镇孟岸许村3组31号许某某家开展监督检查,查明当事人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配制“84”消毒液,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给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10。龙泉市发到家超市有限公司未规范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案

2020年2月14日,龙泉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龙泉市发到家超市有限公司存在疫情期间未严格落实员工个人防护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龙泉市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小组令》等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浙江省卫健委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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