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离职博士被索赔42万,单位与个人都要兼顾“法理情”
▲资料图,来自忻州师范学院官网。
受到舆论广泛关注的忻州师范学院副教授贾某青“脱产读博后离职”事件,近日又被推上热搜。
贾某青与学校之间的劳动纠纷,在历经差不多一年之后,最近取得了新进展。根据澎湃新闻报道,“这两天校方终于同意了执行仲裁裁决,按程序办理我的离职,赔偿费用再另谈。”贾某青说。
贾某青于2008年硕士毕业入职忻州师院,2015年-2018年到西北师范大学脱产攻读博士并取得博士学位,在此期间忻州师院为其提供工资和生活补贴等。双方在2018年签订《协议书》,约定贾某青须为忻州师院工作服务满五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才可提出调动要求。2019年9月25日,贾某青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
为此,校方在经历了起诉、撤诉之后,上个月向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了新的仲裁请求:向贾某青提出42万余元的补偿费要求。
在人才流动早就成为正常现象的社会大背景下,类似贾某青与忻州师院的劳动纠纷并不罕见。发生纠纷的原因主要在于,从教师的角度讲,认为“我想走是我的权利和自由”;从学校的角度讲,认为“你可以走,但是学校的付出你应该按照规定补偿”。由于双方在具体金额上相执不下、认识不一,产生纠纷也就在所难免。
在此类纠纷中,舆论往往倾向于关注相对弱势的一方,比如在学校和教师之间,大家更同情教师。这是人之常情,也符合常理,学校作为一个整体,力量会大过个人。不过,在这件事情出现以后,不少人认为贾某青提前离职是自己毁约,应该承担责任,学校索赔属于正常行为。
当然,这只是舆论风向,既然产生了纠纷,不管是走劳动仲裁程序还是到法院起诉,自然会有相应的结论,就像现在忻州师院愿意为贾某青办理离职手续,也是在执行仲裁裁决。
教师因为个人发展或者其他因素,在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则上讲,都有离开的权利,但是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不是冷冰冰的机器,在照章办事之外,还要顾及情理和形象。一个突出的原则就是要有契约精神,契约精神不是不能毁约,而是说需要承担因毁约而带来的代价,走也要走得体面。
而且,在人文情怀上讲,个人虽然并非必须感恩单位,但在脱产读博之后毁约、甩手离开,总归应该有点负疚感。毕竟,自己的离开可能给学院的课程安排、学生培养、人才规划等带来短期困扰。
从现有的报道来看,忻州师院能够支持教师全脱产读博,算得上是非常有魄力的政策。不少学校支持教师全脱产读博的时间往往是第一年,因为博士生课程往往集中在第一年,此后便进入论文写作阶段,教师便回到本校边教书边做论文了。
也就是说,如果支持三年全脱产读博,那该教师的日常授课将由其他教师承担,并且,该教师属于在编状态,学校并不能因此人脱产读博不授课而进新教师。学校的编制是受到严格管控的,不能随意扩大,编制外人员在部分城市甚至无法获得户口指标,在福利待遇方面,也会有所差别。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忻州师院说“学校为培养贾某青进行了大量投入”,不算过分。何况,学校还为其脱产读博支付了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补贴在内的相应费用。
当然,不管学校投入有多大,学校面对教师的离开,同样要有契约精神,应该是平常心,看到人才流动的必然性,不宜给离职教师设置契约之外的特殊障碍。不仅如此,还应该有更宽广的认识,即离职教师不管流动到哪里,都是在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贡献。由于教师层次提高,到更好的学校任教,虽然不能直接为本校再做贡献,但还是可能会因相互熟知的人脉网络间接为学校发展出力。
概而言之,教师和学校“一拍两散”,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是社会发展中的人才流动。如今,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所追求的人才稳定更多是一种流动状态下的稳定,而非铁板一块、一动不动——“铁板一块”也会失去发展的活力。
聚散之间,教师和学校都要有契约精神和人文情怀,前者是依法依规行事,后者是人之常情常理。教师是育人之人、师院是育师之地,在规则和情理的两方面,都应该做出示范。
□任孟山(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研究生院副院长)
编辑孟然校对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