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强制休假,还需健全配套措施
冯海宁
暑期是休假高峰,但不少人因各种原因无法休假。深圳市前不久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强制休假制度,引发公众热议。(见8月18日《北京青年报》)
休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长期以来,不少劳动者的休假情况不如人意——有的用人单位根本没有设置休假制度,有的因为工期紧任务重而不批准休假,有的允许休假但不带薪甚至扣工资,诸多员工为了保住饭碗、多赚钱主动放弃休假……如此,带薪休假制度的善意被大打折扣,员工有苦难言。
事实上,早在2008年起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即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该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还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该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然而,这些条款的落实效果并不理想。从保障劳动者健康的角度来说,深圳此番“为了避免对员工健康造成人体机能过度损耗或者身心健康伤害”而提出的强制休假很有必要。其具体表述是,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员工带薪休假制度,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员工带薪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相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深圳的表述确有进步。比如,监督检查主体增加了“工会等组织”,监督力量大大增强;规定用人单位“严格执行”,规定有关部门和组织“加强”监督检查。
要让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还需配套一些举措和制度。其一,既要增加监督主体又要丰富监督手段,明确分工并有效衔接。其二,设置一些激励手段和措施。诸多企业难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主要原因是生存压力大,因此不妨尝试对休假制度落实得好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和激励。其三,严惩恶意侵害职工休假权的企业,将其纳入劳动市场黑名单,提醒应聘者警惕。
此外,可以定期检查、调研用人单位落实休假制度以及员工休假安排等具体情况,可以将职工休假权的落实情况纳入企业的评优评先考核体系,等等。
谋求企业发展不能牺牲劳动者健康权益,休假权的落实关乎每一位劳动者的健康权,立法与执法,该完善的要及时完善,该落实的必须全力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