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简程序不减权利,江夏法院开出首例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处方单”
黄某在武汉市某村经营一农家乐。该村某单位自2010年起至2013年间多次在该农家乐就餐消费5万多元,均未当场支付。10年至14年间又在黄某处购买茶叶共计9千多元,也未当场支付。2014年9月,该单位向黄某出具了两笔款项的欠条,但始终未向黄某支付欠款,黄某遂诉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江夏区人民法院五里界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金国银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了“初步诊断”:该案系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条件。
金法官开出“处方”后,五里界人民法院的“小额诉讼导诉员”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询问是否愿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同时告知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经过导诉员的耐心讲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并自愿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上签字。
五里界人民法庭于2020年8月3日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并于今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双方当事人对判决均无异议。
自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确立以来,江夏法院精准发力、扎实举措、高标推进,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按照最高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江夏法院严格把握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审理方式、裁判文书和审理期限等关键点,设置专门的“小额诉讼导诉员”,并探索性的将“小额诉讼导诉员”延伸到5人民法庭(由法庭指定人员兼任),对于能够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果断“开具处方”,由“小额诉讼导诉员”在立案、送达、开庭审理前积极向当事人宣传阐释小额诉讼程序简程序不减权利、一审终审等优势,积极争取当事人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帮助当事人减轻诉累,有效提高有限司法资源利用率。
同时,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规则、期限、文书等方面都可以相应进行特殊安排,更合理安排诉讼格局,科学调配人力,有利于提高诉讼效能,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更便捷、更低成本的司法服务。
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江夏法院始终践行公正、高效、便捷的解纷方式,不断完善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力争最大限度释放审判效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