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爆炸事故系列刑案择期宣判 多家环评机构已被顶格处罚

日期:08-08

原标题:响水爆炸事故系列刑案择期宣判,多家环评机构已被顶格处罚

江苏响水2019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发生近一年零五个月后,2020年8月5日至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的响水、射阳、滨海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对该事故所涉系列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据《新华日报》报道,该事故涉及22件刑事案件,涉案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将择期宣判。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6个被告单位和22名被告人分别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网今年1月23日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情况》,披露了这起爆炸事故背后多家环评机构弄虚作假的细节。

这些机构包括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盐城环境监测中心等。

其中,除江苏省盐城环境监测中心外,另4家机构被拉入“黑名单”,即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此外,该5家机构均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五倍罚款。其中,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罚金额最多,高达245万元。按照相关规定,这已是“顶格处罚”。

对此,中国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长期以来,对于违法环评机构的处罚“有限”,即便其名誉受损,依旧能够在行业中存活下去。“在国内行业自律尚未成熟的情形下,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黑名单制度,这是有必要的。”

弄虚作假,环评报告与实际严重不符

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行政处罚情况》中,披露了该5家环评机构在涉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相关环评工作中,作出的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内容严重失实的具体情况。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

事故发生次日,国务院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宣告成立。

2017年7月,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天嘉宜公司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其中认为,冷却结晶回收混二硝基苯能够达到预期效果,“项目变动后废水处理方式发生变化,回收了部分物料,不属于重大变动”,与天嘉宜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报告内容严重失实。

同年,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接受天嘉宜公司委托,编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但其将此工作“转包”给了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该报告编制过程中,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和总工程师耿宏提出,“将硝化废料补充到论证报告中”。作为报告编制者,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李利芳提出,增加硝化废料属于重大工艺变更,需要重新进行环评、审查和竣工验收。

对此,杨钢、耿宏商定的解决方案是:“硝化废料”问题不写入论证报告。最终,论证报告仍以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名义出具,但其中内容与天嘉宜公司贮存有“硝化废料”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2016年12月,江苏省盐城环境监测中心为天嘉宜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未对现场固废仓库的危险废物进行查验,未对硝化工段的工艺进行全流程核查,没有发现硝化工段废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重大变更,验收监测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

2018年6月,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为天嘉宜公司编制《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时,未对旧固废库内的危险废物种类、成份、来源及贮存时间进行查验,出具的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导致天嘉宜公司在没有满足环保条件的情况下复产。

2019年11月15日,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报告提及,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爆炸。

国务院调查组认定,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刻意瞒报、违法贮存、违法处置硝化废料,安全环保管理混乱,日常检查弄虚作假,固废仓库等工程未批先建。同时,相关环评、安评等中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违规,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

以“黑名单”促进行业自律

环评、安评等是化工项目能否开建的前提。所谓“环评”,即“环境影响评价”,指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9年11月15日,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同日,新华社报道称,相关责任人被严肃查处。其中,61名公职人员被严肃问责。同时,江苏省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问题的44名企业和中介机构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9年12月30日,爆炸事故发生9个月后,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被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许可证”,此后一个月内,前述5家环评机构即被处罚。

“对化工企业而言,第三方环评机构客观独立的工作尤为重要,这不仅关系环境保护,也与安全相关。”近日,中国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化工行业的性质决定了其“安全和环保紧密相关”。因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势必会造成环境污染。

马军称,“环评”的目的在于,提前识别出企业可能存在的污染问题,以相关标准严格要求企业,杜绝后患。“显然,响水爆炸事故中涉及的多家机构环评质量出了问题,严重违法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被严惩。”马军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技术单位因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将被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行政处罚情况》显示,所涉机构多被“顶格处罚”。

“在这之前,对于类似现象(的处罚),其实做得不够。”马军认为,此前,环评机构一再出现报告内容失实的问题,处罚却往往“有限”;在行业自律“远远不足”的情形下,尽管其“信誉受损”,但仍能存在下去,“以低价的方式获得项目委托”。

“主管部门主动出手,将涉事机构拉入黑名单,禁止其从事环评工作,这确有必要。”马军称,任何中介服务机构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依靠“黑名单”制度,促使“行业自律”,“这是更合适的方向”。

“这不是个案。”采访中,马军也提到了今年发生的一起“环评抄袭”事件: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发布的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评报告书,多处出现“湛江”字眼,涉嫌抄袭湛江航道疏浚项目环评。

马军认为,很多时候,项目方和环评机构均存在“急功近利”的一面,最后的结果便是“相互敷衍”。在他看来,对于环评领域的乱象,“黑名单”制度之外,也要加强项目“事后监督”,并向社会公开,一旦出现违规或严重事故,便予以严惩,减少相关方“敷衍造假”的动力。

责任编辑:朱学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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