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驻京办选派服务员,到司长家从事家政服务
案例
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原司长卢贵敏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7月2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农业农村部纪检监察组、北京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农业农村部纪检监察组、北京市纪委监委对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原司长卢贵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卢贵敏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搞封建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活动;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录用方面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无偿接受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家政服务,违规由他人代持公司股份;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民营企业主谋利,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或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卢贵敏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无视党纪国法,背弃初心使命,“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其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农业农村部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卢贵敏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农业农村部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卢贵敏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说纪
今日说案: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原司长违反廉洁纪律,无偿接受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家政服务
7月2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农业农村部纪检监察组、北京市纪委监委消息: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原司长卢贵敏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中直指其“违反廉洁纪律,无偿接受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家政服务”。
据办案人员介绍,1996-2002年,由地方财政部门驻京办选派服务员到卢贵敏家中专门全职从事家政服务,工资由驻京办支付。据公开简历,卢贵敏曾长期在财政部任职,担任秘书近8年之久,2018年8月离开工作34年的财政部,调任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司长,2019年9月被查。此次“双开”通报中“无偿接受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家政服务”这一表述较为少见,这与卢贵敏的任职经历密切相关。
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搞特权、谋私利,是党中央的一贯要求,也是每一名党员干部应当遵守的廉洁纪律。但在党中央三令五申之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置若罔闻,依然在心安理得中享受特权。如甘肃省平凉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黄继宗“无偿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装修房屋、提供劳务”,交通银行发展研究部原总经理李杨勇“无偿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轿车、房屋装修等服务”,吉林投资集团原党委书记刘保威“违规无偿接受医疗服务”等等……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公仆,没有搞特殊化的权利。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决不能以权谋私,把权力当成为自己捞取好处的筹码。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卢贵敏无偿接受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家政服务,其行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第五十九条规定:“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无偿、象征性地付少量报酬使用劳动力,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对党员干部来说,清正廉洁是为官从政的原则和底线,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公私关系,做不到廉洁自律,必将付出惨痛代价。公权姓公,也必须为公。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自觉抵制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曝光
江苏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原总队长、刑事侦查局原局长罗文进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吴宇轩)
责任编辑:刘光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