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入供销社厅官贪腐案,美股原上市公司老总等多名行贿人获刑

日期:07-31
北京市北京贪腐案

原标题:卷入供销社厅官贪腐案,美股原上市公司老总等多名行贿人获刑

因行贿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高守良,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蓝汛欣润)、北京晟弘凯恩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晟弘凯恩)、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南裕华)等多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相继获刑。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多份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上述内容。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梳理相关判决书发现,蓝汛欣润公司曾向高守良行贿1600万元,晟弘凯恩公司曾向高守良行贿4000万元,河南裕华公司曾送给高守良价值500万元公司股份的《承诺函》1份。因犯单位行贿罪,蓝汛欣润董事长王松、晟弘凯恩原法定代表人唐旭、河南裕华董事长郜庭玉分别被判处一年半至两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现年59岁的高守良已于2018年9月落马。2019年5月,高守良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提起公诉。同年8月,《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披露,经调查,高守良涉嫌受贿近1.8亿元人民币(其中1.1亿元未遂),涉嫌贪污164余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0余万元。

单笔受贿高达300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高守良,男,汉族,1961年11月出生,北京人,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党校研究生,工程硕士。

高守良曾任北京市粮食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北京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专职监事,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书记、理事会副主任等职,2013年1月出任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书记、理事长,2018年9月被查,2019年3月被“双开”。

2019年8月,《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报道《守良不“守良”》,对高守良严重违纪违法案进行剖析。

报道介绍,2017年,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和北京某公司共同开发建设某房地产项目。在项目筹划阶段,高守良就向中间人林某提出,要从这个项目中获利5000万元:“这个事,挣几百万要担风险,挣几千万也要担风险。同样是担风险,那就挣个几千万吧。”

急于得到项目的该公司负责人唐某马上答应了高守良的要求。但在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前,高守良提出要先支付给他第一笔钱——1000万元,而且必须是现金。钱不到,协议便不签。

之后,高守良安排自己的大女儿去接手1000万元现金,他还要求对方企业以转账方式,将3000万元转到由其实际控制的某公司。

“在这个过程中,高守良将他对金钱的畸形欲望表露得淋漓尽致。”审查调查人员在接受上述媒体采访时称,高守良任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一把手时,已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可他依然不收敛、不收手,那笔3000万元的转账就发生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前两天。

澎湃新闻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7月发布的《北京晟弘凯恩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行贿二审刑事判决书》,进一步披露了高守良收受4000万元的细节。

二审判决书介绍: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3年至2018年,被告单位晟弘凯恩公司及该公司负责人唐旭,为获取时任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书记、理事长高守良(另案处理)对该公司开发建设的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83号地块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提供帮助,于2014年7月通过林某(另案处理),与高守良实际控制的北京卓越奇迹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晟弘凯恩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名义给予高守良5000万元。2017年1月至10月,晟弘凯恩公司及被告人唐旭应高守良的要求,先后给予高守良1000万元及3000万元,另有1000万元尚未实际支付。

2019年12月,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晟弘凯恩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人唐旭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针对一审判决,晟弘凯恩公司和唐旭均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未充分考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高守良背离职守,主动要求晟弘凯恩公司与其实际控制的北京卓越奇迹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晟弘凯恩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名义索取巨额钱款的事实,且未充分考虑唐旭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行贿行为的犯罪事实,以及晟弘凯恩公司主动退缴赃款3000万元的从轻情节,导致对上诉单位及上诉人量刑不当。

2020年7月,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晟弘凯恩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已缴纳);唐旭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4月发布的《林岚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介绍,在高守良和晟弘凯恩公司之间充当“中间人”的林某即林岚。她曾帮助高守良收受晟弘凯恩公司给予的4000万元,并从中分得400万元。2019年12月,林岚一审获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20年4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私相授受致4.6亿无法收回

同样向高守良行贿的,还有蓝汛欣润公司。

公开信息显示,蓝汛欣润公司系蓝汛首鸣数据中心的注册主体,该公司董事长王松同时也是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蓝汛通信)的创始人和前任CEO。

作为昔日国内领先的CDN(内容分发网络)服务提供商,蓝汛通信2010年10月登陆美国纳斯达克证券市场。2019年5月,蓝汛通信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主席、CEO王松先生因协助司法调查,辞任CEO一职。同年9月,蓝汛通信从纳斯达克退市。

澎湃新闻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单位行贿二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王松向高守良行贿的事实。

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至2015年9月,被告单位蓝汛欣润公司及该公司负责人员被告人王松、陈静红请托时任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书记、理事长高守良,为该公司向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出售蓝汛天竺互联网产业园项目首鸣数据中心机房楼提供帮助。为此,王松、陈静红代表蓝汛欣润公司,伙同被告人徐长青,通过徐长青实际控制的北京祥和七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先后给予高守良1600万余元。

2019年12月,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单位蓝汛欣润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二、被告人王松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三、被告人陈静红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四、被告人徐长青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之后蓝汛欣润公司、王松、陈静红及徐长青均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认为,蓝汛欣润公司及陈静红、徐长青所提上诉理由和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

对于王松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北京市高院指出,王松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明知陈静红等人欲以提高中介费比例的方式向市供销社有关领导支付好处费,仍表示同意,故其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理应承担单位行贿的刑事责任。

北京市高院表示,王松在参与决策之后,并未与受贿人高守良发生接触,所有行贿行为均由陈静红具体实施并完成,可见王松在共同行贿犯罪中所起作用与直接责任人陈静红相当,故一审法院对王松的量刑不当;同时考虑到王松认罪态度积极,其亲属在本院审理期间代为退缴的钱款足以保证王松所属单位被判罚金刑的执行。综合以上情节,可依法对王松的量刑予以改判。

2020年7月,王松二审改判为2年6个月,蓝汛欣润公司、陈静红以及徐长青均维持原判。

此外,河南裕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郜庭玉也曾向高守良行贿。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郜庭玉等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7月至8月间,被告单位河南裕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郜庭玉,为谋取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为被告单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人民币4亿元中小企业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时任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书记、理事长高守良请托,并送给高守良价值500万元公司股份的《承诺函》1份。

2014年10月,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与被告单位河南裕华公司签订担保协议,后因被告单位到期无法履约,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下属单位为履行本息担保义务支出4亿余元。截至案发前,该《承诺函》尚未实际兑现款项。

针对这次担保,中国纪检监察报曾报道,高守良大搞“一支笔”“一言堂”。此前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以期权投资的名义已累计借给河南裕华5000万元。钱借出去不久,审计部门就发现,该公司连年亏损,连利息都已支付不起。

高守良得知这一消息非常生气,但当公司负责人郜某某(即郜庭玉)递上一份500万元股权承诺函后,一切都变了。他不顾市供销合作总社常务理事会的反对,又向该公司追加投资1亿多元,由市供销合作总社投资管理中心为该公司非公开发行4亿元私募债券出具担保函,并签订担保协议。在该项目中,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共有4.6亿多元最终无法收回。

2019年12月,河南裕华公司犯单位行贿罪,一审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郜庭玉犯单位行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责任编辑: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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