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通过 违规最高可处50万罚款

日期:07-29
条例

原标题:《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今日通过违规最高可处50万罚款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通过 违规最高可处50万罚款

今天(7月29日)上午,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天津人的生活方式届时将有什么变化呢?

生活垃圾分类明确了

《条例》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将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灯管、废电池、废药品、废温度计、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及其包装物等;

其他垃圾——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一次性”?一次也不行

《条例》倡导、规定绿色生活方式,不仅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同时规定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针对一次性用品的规定,还涉及餐饮经营者和旅游、住宿经营者。《条例》规定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游、住宿经营者也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不按规定投放垃圾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明确且严格。如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应当受到该项罚款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社区服务活动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总台央视记者王烁何可)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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